《孟子》学习第112天《万章上 凡九章》9.5

《孟子》学习第112天《万章上 凡九章》9.5

原文阅读

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

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

曰:“天与之。”

“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

曰:“否。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

曰:“以行与事示之者如之何?”

曰:“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诸侯能荐人于天子,不能使天子与之诸侯;大夫能荐人于诸侯,不能使诸侯与之大夫。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

曰:“敢问荐之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如何?”

曰:“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舜相尧二十有八载,非人之所能为也,天也。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故曰天也。夫然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而居尧之宫,逼尧之子,是篡也,非天与也。《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


字词注释

[1] 谆谆:反复叮嘱的样子。

[2] 暴(pù):显露,公开。

[3] 南河:《史记正义》引《括地志》:“河在尧都之南,故曰南河。”

[4] 讼狱:打官司。

[5] 中国:都城。

[6] 践:即位。

[7] 《泰誓》引文,见于伪古文《尚书》。


译文参考

万章问道:“尧把天下给了舜,有这回事吗?”

孟子说:“没有这回事。天子是不能把天下给人的。”

“那么舜拥有天下,是谁给的呢?”

孟子说:“天给的。”

“天给他的话,是反复叮嘱着告诫他的吗?”

孟子说:“不。天不说话,只是通过行为和事实表现出来罢了。”

万章问道:“通过行为和事实表现出来,是怎么样的呢?”

孟子回答说:“天子能向天推荐人,却不能让天把天下给他;就像诸侯能向天子推荐人,却不能让天子把诸侯之位给他;大夫能向诸侯推荐人,却不能让诸侯把大夫之位给他。过去,尧向天推荐舜,天接受了,把他放在百姓面前,百姓也接受了。所以说:天不说话,只是通过行为和事实表现出来罢了。”

万章说:“那么请问,向天推荐天接受了,放在百姓面前百姓也接受了,是怎么样的呢?”

孟子说:“让他主持祭典,百神都来享用了,那就是天接受了;让他主持政事,政事治理得很好,百姓安居乐业,这就是百姓接受了。是天给了他天下,是百姓给了他天下,所以说:天子不能把天下给人。舜辅佐尧二十八年,这不是人的能力所能决定的,是天意。尧去世,三年的服丧期一满,舜就去了南河的南面回避尧的儿子。但是天下的诸侯朝见天子,都不去见尧的儿子而去见舜;打官司的,都不去找尧的儿子而去找舜;唱赞歌的人,都不赞颂尧的儿子而赞颂舜,所以说舜做天子是天意。这样,舜才回到都城,即天子之位。如果舜是自己住进尧的宫室,逼迫尧的儿子让位,那就是篡夺,而不是天授予的了。《泰誓》说:‘天看到的,就是百姓所看到的;天听到的,就是百姓所听到的。’就是这个意思。”


核心内容解读

        万章与孟子的这段对话围绕一个核心政治哲学命题展开:最高权力如何实现合法交接?表面看是在讨论尧舜禅让的历史事实,实则揭示了孟子政治哲学中的权力合法性思考。孟子通过“天与之”和“民受之”的双重维度,构建了儒家对禅让合法性的独特解释体系。这一思想既是对尧舜禅让传说的哲学升华,也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政治伦理。天命与民心,是儒家对于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

      孟子一开始就断然否定"尧以天下与舜"的说法,提出"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的惊人论断。这并非否定禅让的历史事实,而是从根本上解构了权力私相授受的可能性。天子之位并非君主的私有财产,不能像物品一样随意转赠。这种否定实际上是对权力私有化的彻底否定。

      孟子将权力交接的终极决定权归之于“天”。但这里的“天”并非人格化的神灵,而是通过“行与事”显现的客观规律与民心向背。“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表明天命没有神秘启示,而是体现于现实政治效能与民众反应之中。 天命需要通过民意显现:“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核心标准。孟子列举三个具体证据:诸侯朝觐、诉讼裁决、民间讴歌都指向舜而非尧之子,这种“不之尧之子而之舜”的集体选择,正是《泰誓》“天视自我民视”的实践诠释。这种将形而上之“天”与形而下之“人事”相结合的思路,体现了儒家思想中宗教性与人文性的独特融合。

      在孟子构建的权力合法性验证体系中,提出了双重检验机制:一是宗教仪式验证,“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二是与政治实践验证,“使之主事而事治”。前者满足传统信仰的心理需求,后者则回应现实治理的效能要求。当舜“相尧二十有八载”表现出超凡能力,又在尧去世后主动“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最终因诸侯、百姓的一致归心而继位,这一全过程构成了天命显现的完整证据链。

        孟子特别引用《泰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将天命与民意等同起来。这种等同不是简单的政治修辞,而是建立了权力合法性的客观标准体系:民众的拥护不是抽象概念,具体表现为诸侯朝觐、诉讼裁判、民间讴歌等可观察的社会行为。权力交接若违反这一自然形成的共识,如“居尧之宫,逼尧之子”,则被定性为“篡”而非合法继承。相较于墨家鼓吹禅让、法家否定禅让,孟子的立场体现在:既承认禅让的理想性,又通过“天民合一”机制消解其随意性。

      这段对话对当代政治仍有深刻启示。孟子实际上提出了权力合法性的三项原则:能力原则,通过长期实践证明治理才能;程序原则,能够遵循既定规则与仪式;民意原则,能够获得社会各界的自愿认可。这种观念既解构了权力私相授受的可能性,又为后世“得民心者得天下”提供了理论原型。孟子将权力置于超个人意志之上的思考,为现代政治文明提供了古老而睿智的参照。在权力运作中,任何个人意志都必须接受客观标准与公共意志的检验,这正是孟子政治哲学历久弥新的核心价值。


背景知识介绍

孟子思想之伦理思想(四)(节选)

三、四德

      四德,即仁义礼智。仁礼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孟子承孔子之说,将其发展为仁义礼智四德,并以此为最高伦理原则。在儒家历史上,是孟子首次将仁义礼智并列一处,并为之确立了人性根源,他说:“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生色也睟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四德植根于每个人内心,与生固有,“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孟子》全书,“仁”字出现158次,其核心思想从以下几个命题可以充分体现出来: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离娄上》)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恻隐之心,仁也。(《孟子·告子上》)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

          由上可见,孟子之仁,爱人是基本内涵,但首先要爱自己家族的亲人,即“亲亲”“事亲”。在此基础上,推而广之,达于社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此即“仁民”;“爱物”即关爱自然,顺应自然之道。所以孟子的仁爱,是人对人的同情心,是对他人发自内心的关爱,而这种爱又受礼的节制和规约,是有差等之爱,有亲疏远近之别,有厚薄轻重之分。依其关爱对象的不同,分为亲亲、爱人、爱物三个层次,始于事亲、中于爱人、终于爱物。为仁需经过由亲亲而爱人,由爱人而及物的步骤来完成。三者缺一,不可称之为仁;三者又是一个由近及远、由己及人、由小及大的依次扩充和推衍的过程,不能脱节,否则亦不可称之为仁。这是一个非常清晰、有条理、完整的仁学系统。

        孟子把儒家学说核心范围和最高道德理想的仁,以一种平实简易的样态呈现于世人,使人们相信只要从我做起,扩充“仁之端”,拓展“亲亲”之情,专心致志,持之以恒,“盈科而后进”,则人人都能达于仁,成为仁人。孟子强调仁者爱人,这是他对人自身的重视和肯定;提倡“亲亲”而后“仁民”,反映出其仁爱思想对于庶民百姓的重视,而将“爱物”扩充为仁的内涵,将仁爱观念扩展至无限广大的宇宙万物,既是孟子对孔子仁学的重要突破,也是孟子对孔子学说的丰富和发展,表明战国时期人们对自身力量的自信,以及人在自然面前主体意识的觉醒。

        关于义,《孟子》全书“义”字出现108次,共有三义:(1)名词。为孟子伦理道德规范。计有80次。如:《公孙丑上》所言“羞恶之心,义之端也”;《离娄上》所言“义之实,从兄是也”;《尽心上》所言“敬长,义也”,等等。(2)动词。指思想行为合乎义。计有18次。如:《离娄上》所说“君义,莫不义”;《尽心下》所说“春秋无义战”,等等。(3)名词。意思,道理。计有10次。如:《梁惠王上》所说“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万章下》所言“贵贵,尊贤,其义一也”;等等。析言之,孟子所谓义,具有从兄、敬长、敬君、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反对兼并战争诸内涵。除去第(3)项,根据(1)(2)两项,浑言之,孟子所谓义,就是要求人们的思想行为适宜、正当、公正。朱熹《四书集注》云:“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又说:“宜者,分别事理,各有所宜也。”也就是说要行事合宜。宜的标准是仁。因此所谓义,是合于仁的行为。具体而言,要求人们,既要维护自身人格尊严,不做有损“羞恶之心”、受“尔汝之实”被人轻贱之事;也要尊重他人,在家“从兄”、“敬长”,推广至社会,要敬老、敬贤、敬上、敬君;此外还须扩充“无穿窬之心”,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侵犯、不掠夺他人财物,“不取非其所有”,因此要反对为扩充领土掠夺他国宝重之物而互相攻伐、残民以逞的不义之战,从而维护社会伦理秩序,避免“无礼义而上下乱”,使天下安定。

          礼在儒家思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上古时代,由于政教不分,礼是一个政治伦理观念,泛指政治、伦理的各种规定。孔子很重视礼,不仅将礼作为思想的核心,而且一生念兹在兹者就是复礼。孔子所复之礼,主要是祭神仪式、仪节、典章制度等礼制。孟子深谙古礼,熟悉祭礼、冠礼、婚礼、丧礼、朝觐之礼等礼制具体仪节,故而在其言说中能够随手拈来作为论说依据。孟子也很重视礼,把礼作为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主张“非仁无为也,非礼无行也”;认为礼对于维系国家安定具有重要作用,“无礼义,则上下乱”,“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礼既是治国之大本,也是人立身之本,如若“言非礼义”,就是“自暴”,自我放逐,“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为人之臣,不可“事君无义,进退无礼”;与人相处,“不仁,不智,无礼,无义”,必将陷入“人役”的悲惨境地。心存礼敬,守礼而行,方可成为君子大人,“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但是与孔子相比,孟子主要从伦理角度肯定礼,他所说的礼,如“其接也以礼”,“其馈也以礼”,“辞让之心,礼之端也”,等等,都是指朝聘、辞受、馈赠时互敬互让的礼仪。在《离娄上》他又说:“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斯二者”,指仁与义。也就是说,礼的作用在于对仁义的节制与文饰。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教逐渐分离,“于是礼成为一个专门的伦理范畴。孟子的观点逐渐取得主导地位”。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先秦汉唐孟学研究》,周淑萍,中华书局,2020年10月

《孟子通释》,李景林,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11月

《孟子新注新譯》,杨逢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4月

《孟子译注(简体字本)》,杨伯峻译注,2008年12月

《孟子(中华经典藏书)》,万丽华 蓝旭 译注,中华书局,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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