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娼妓
霭理斯曾说过:娼妓是文明的产物。在以前未开化的民族,甚至到如今一些与世隔绝的小岛上族群,娼妓是不存在的。因为不将婚姻关系以外的性生活加以鄙视的社会,就没有卖淫这么一说。
对于娼妓的定义,看似妇孺皆知。从表面上看,一个出卖自己肉体的妇女就是娼妓,但出卖的范围很广。如许多妇女为了获得或安定或奢靡的生活才结婚,便不能定义为娼妓。比较合理的倒是罗马人的定义:“娼妓者,实为金钱之故,公开不分选择的将自己的肉体供给男子狎昵的妇女”。这条定义唯一的缺陷是偏重女子忽略的男子,所以后来学者霭理斯综合百家观点,定义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化娼妓:“所谓娼妓,即无限制的以供给异性或者同性发泄情欲为职业的人”。在特定的环境时期下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
史学家并没能从历史上寻出真正的职业卖淫的确切出现期,只知道在文明发达的希腊时代,已经有妓院和官娼存在,到了罗马时代,娼妓的发达更不必言说。上至容貌超群的达官贵妇,下到庙沿破屋的村野妇女,或为钱,或享乐,或全职,或操副业,分门别类,壮观异常。世界各国未诞生“职业娼妓”的时候,都是先有“巫娼”。社会学家所说的“宗教卖淫”,就是指的这个。罗素说:“古代娼妓制度绝非今日之为人鄙视,相反乃是极高贵神圣。而后基督教父诟詈诉毁,视之为异端陋俗,撒旦余孽。娼妓遂由庙宇驱入市场,沦为商业。”
“宗教卖淫”初行于古代巴比伦。以后传到希腊,印度偏隅之地现今仍流行。女性长期住在庙宇神殿中,将自己的肉体献给专司人间繁殖的神祗,以性交供男子作献祭或赎罪只用,取得相当的报酬香钱。这个香钱变为祝仪,归寺院所有。从文明人的眼光看来,实无异于卖淫。在当时这种仪式是相当严肃的。关于宗教卖淫的仪式,希腊著名历史雪娇希罗多德在他的名著《历史》中说的很详细:
“巴比伦人有一种十分可耻的风俗。国中生长的妇女。一生之中必须经过一次,去到维拉斯女神的庙宇里,和一位异乡陌生人交媾。许多富家女子,不愿和常人混到一处,跟着一大群侍从,这样去到庙中。但大部分都坐在圣坛之内,头上戴着一道绳圈,熙熙攘攘,往来不绝。在各群妇人之间有绳索分成的道路,以便异乡人可以挑选。妇女来到庙中坐下之后,便不许回家,直到一个异乡人看上她,丢下一枚银币在她的膝上,带她离开圣坛。丢银币的时候,他一面要这样说:愿女神密丽达祝福你!银币大小不能拒,因为这是法律所不许的。既经抛出去,就成了神物。谁第一个向她扔钱,她便跟谁去,不得推拒。女子跟异乡人交媾之后,完成了女神的愿望,然后始可回家。从此以后,无论多大的财主,亦不能买动她。妇人生的美丽,很快便有人挑选,丑陋的要等待很久才能完成她们的义务。有的要在庙中等待三四年之久。”
有些妇女终身将自己献给神,用自己的肉体供养庙宇中的祭祀,便成了“庙娼”。风俗的逐渐演进,“庙娼”的来源也越加丰富。有些家长犯了罪,将自己的女儿献给神赎罪。有些和丈夫“不和”,来神殿“落发修行”。
开店要生意兴隆,神也希望她的信徒众多,为此缘故,祭司们索性将庙筑在十字街口或码头附近。方便旅行者,水手,异乡人等信徒还愿或献祭。最初的献祭代价并不一定,但是日子久了,人多了,渐渐的便形成了一种规则。大家只要照价纳费就行。男子以金钱或货物,庙娼以自己肉体,共同献给神以求庇护,祭司籍此维续香火。后世的卖淫虽有此滥觞,但严格来说,这种庙娼风俗实在不能说是卖淫,因为他们(她们)都是将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所得献给了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