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退休在家以来,身体虚弱多病,一直以来由其再婚的老伴韩某照顾。最近儿子要准备结婚,但没有婚房,刘某准备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儿子用作婚房,但是又担心自己在韩某之前去世,年老的韩某没有自己的子女,又担心自己的儿子不让韩某居住,担心老伴韩某可能会居无定所。因此,刘某咨询律师如何保障韩某晚年的住房问题。
为解决特殊群体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推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
《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遗嘱方式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终身的,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
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起设立,因此,居住权合同订立完成后或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生效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具体到本案例中,刘某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给儿子之前立下遗嘱,为韩某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证韩某晚年居有定所。待刘某去世后,韩某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就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