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刘艳红教授就天津“摆摊打气球案”入刑,写就了《“司法无良知”抑或“刑法无底线”》的宏文,引经据典,批判精神十足。但是,对当下这类机械司法问题的根源在哪里?以及如何从机制加以防止,则论及不多。其实,对司法活动只要稍加观察,就会发现这类机械司法相当程度的存在,甚至可以说已经是一种通病。远到南京彭宇案,近到这些年发生的深圳“鹦鹉案”、河北大学生“掏鸟案”、还有“兰草案”等荒唐案的频频发生,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为是官检察官的素质问题,一定还有机制上的问题,机制上的原因往往才是决定性的。造成机械司法久治不愈在机制上的原因,与司法管理过度行政化是联系一起的,甚至可以说它是过度行政化管理的涎生品。一方面体制内各类各级的办案规则、指导细则异常繁复,制定和颁发毫无节制,一线办案人员疲于奔命,难以应付;另一方面以强化内部监督为主轴的行政管理,尤其是考核问责,让法官检察官办案时往往“怕”字当头。很多人为了自保只求“不错”,哪还管什么“好与不好”的价值评价呢。而现行的考核又基本没有多元化的个案效果评价。很多情况下,不是法官检察官们良知泯灭,而是不得已之下的趋利选择。
为什么很多基层司法人员离开两高司法解释就不知道怎样办案了呢,一是两高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红头文件”,高度行政化的司法管理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二是如果法官检察官立足个案解释法律,可能需要承担可能解释不当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在一线办案中形成“只求对错”,而不讲“好与不好”司法文化。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一切OK,什么罪刑责相一致原则统统都被抛在脑后。若是没有理想的所谓“理性人”和“现实人”,想想也是啊,直接套用两高司法解释既不“费脑”,又可确保免责,何乐而不为!天津“摆摊打气球案”,就是这种司法文化心理的极端的表现,它是严格遵守或者也可以说是机械套用司法解释而创造的荒唐且奇葩的司法个案,中国法治的历史将会为其保留适当的位置。司法若无价值追求,便等于失去魂灵,司法者若无法治的理想,又从哪里来赢得社会公信。
司法的行政化管理严重影响司法作为社会分工的价值体现,法官检察官经过诉讼程序适用法律,本应追求的是个案的公平正义。两高司法解释其实依然是类型化的规定,并非针对个案量身定做。每条解释背后依然有其特殊的语境,决不能将其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条来套用,还必须“经过法官检察官良心的过滤”。基层司法人员为了免责把两高司法解释奉作神灵,放弃自己对案件的价值判断,越来越偏离司法对个案公正的追求,只把考核作为唯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在这样的司法文化心理下,类似天津“摆摊打气球案”荒唐判决频发也就真的不奇怪了。
从逻辑链条看,过度行政化司法管理是问题的源头,它极大限缩了基层司法在适用法律时依据价值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能动性。解决之道就是要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去除不必要的行政化管理属性,增强员额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性,以法为尊,改革两高司法解释的方式,少类型化,多判例化。对司法个案解释法律予以尊重,具体分析,不要“一棍子打死”,鼓励基层结合个案解释法律。要简化考核,简化内部办案规则,精简行政管理部门,慎重司法问责。在党组的领导下,要更多发挥遴选和惩戒两个委员会作用, 突出高效共治的职业特点,努力构建起现代化的司法内部管理体系。
附:本人在员额制改革启动时写的关于转变司法监督理念的博文
员额制改革与司法监督理念的转变
员额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法官、检察官行使大多数案件的审案、判案的职权,如何加强对他们进行监督,这是社会关心的问题。员额制改革的一项高度系统化的工作,不可能单兵突进,其运行必须构建起一套从理念和工作制度上的保障。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的司法监督也面临着深刻转变,如果不变,员额制改革就没有意义,去行政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提升公信力的价值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司法监督如何适应和推动员额制改革,需要在理念上和方式上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一、“以内为主”向“以外为主”转变。监督司法的方式可归纳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传统司法监督方式基本上是以内为主,主要是通过领导日常审批案件以及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的方式进行监督。虽然开始引入外部监督因素,如推行阳光司法等,但基本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员额制条件下,大多数案件的审批被取消,法官、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得到增强,依托行政领导把关的监督方式失去了制度和机制支撑。员额制分类管理后,综合保障部门人员精减,继续沿用过去以内部查案为主方式进行监督,很难获得力量保障。员额制改革新的格局下,司法监督必须加强,而加强不是简单的力量累积,而是要进行监督理念和方式的变革,即要从以内部行政化为主的监督方式,转变以外部社会化监督为主的方式。所谓外部社会化监督为主就是要树立司法监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理念,把法官、检察官从“深宫”中推向社会,在让群众知道案件是谁办的、谁判的同时,还要将法官、检察官个人工作、生活的状况置于媒体的聚光灯下,接受社会监督。司法的社会监督不能只见“院”,不见面“人”。员额制改革在增强法官、检察官主体性的同时,理应承担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义务。
二、“过程控制”向“结果问责”转变。为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过去在诉讼法之外附加大量的内部办案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便于行政监督而设置的内部汇报或批准等,这些规范究竟是怎样出台的,有没有科学论证过,有没有测算过包括人力物力在内司法资源能否承受,都需要打问号。内部规范的目标大多是为了实现案件质量的“过程控制”。“过程控制”式的监督对于生产活动是个“好东西”,但是,它不符合司法的规律。司法要义在于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过程控制”成本巨大,效率较低,虽然具有人数最多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但依然难以解决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疲于应付的困局。更重要的是“过程控制”式监督妨害司法责任制的落地,模糊和分散了错案的责任。因此,司法监督要把重点由过去的“过程控制”,转变成为 “结果问责”,把本来是个案的问题,回归到个案处理。要发挥诉讼法相关各方制衡监督效能,通过程序有效运行将问题充分暴露,同时切实发挥司法惩戒委员会的作用,在与社会互动中抓好个案处理。“结果问责”本质上就是充分运用司法自身的方式,而不是行政的方式处理个案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 “注重法纪”向“注重伦理”转变。法治首先是一种信仰,法官、检察官必须要作信仰法律的楷模。司法监督不仅要对触犯法纪底线的人和事进行查处,还要注重对法官、检察官与法治信仰相关的司法职业道德、品格等伦理规范的约束。员额制改革条件下,法官、检察官职权和责任高度统一,必须提高监督标尺。司法威信中,“信”远大过“威”,如果仅以不发生违法违纪为司法监督目标,不可能赢得社会公信。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更多地在于司法态度与司法节操,只有看到司法人员真诚信仰法律,才可能相信司法公正。司法监督要秉持“重惩小恶,以戒大恶”的理念,所谓“重惩小恶”,就是注重对过去不太重视的司法伦理等软规范的监督。只有抓住法纪之外的“小恶”不放手,才能真正坚守住法纪的底线。司法监督不能以法代纪,也不能以纪代德。员额制改革后,司法监督要更加主动,决不能等到发生违纪违法发生后再把处理“人”作为工作重点,而应当从伦理层面抓起,构建完善的司法伦理责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员额制改革后的要求。
员额制改革是司法组织方式走向现代化极为重要的步骤,而与之相配套的司法监督工作高度复杂,改革难度很大。只有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锐意进取,大胆创新,不断转变理念,司法监督才能适应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