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心理冲突
心理冲突 指的是:两种互相对立的情感或欲望同时并存于一个人的心里,当事人既不能放弃其中之一,又无法将二者协调统一起来,从而体验着紧张、不安或其他不快甚至痛苦。
神经症性心理冲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大脑病理形态学改变作为基础。(无生理学基础)
冲突主要是心理社会因素造成的, 不是大脑疾病的表现。
2.心理冲突持久存在,通常持续一年以上。(持续时间长)
短暂的心理冲突有强烈的自发缓解的趋势
3.心理冲突的痛苦令人难以忍受,病人力图从这种痛苦中摆脱出来,却反复失败,不能自拔。(痛苦程度深)
4.心理冲突妨碍了正常的心理功能(如集中注意,良好的记忆,有条理的思考,相对稳定的心情,作抉择并付之于有效行动等)或导致社会功能受损(如不能上学,不能上班工作,不能操持家务,造成人际关系不和或不能正常地与人交往等)。(影响正常生活)
对神经症性心理冲突进行心理治疗之可行性和有效性,有以下两个前提:
1.心理冲突凡人皆不可免,这就使神经症病人的心理具有可理解性。(普遍性)
2.心理冲突可使人陷于非建设性甚至破坏性的病态,也可以成为人们进行建设性甚至创造性活动的动力,这就使神经症性心理冲突发生建设性转变成为可能。(可转变)
应该之暴虐
神经症病人的主诉可以概括为这样一种最一般的形式:感到控制不住自认应该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动(尤其是情绪)。实际上,“控制不住”和“应该”是神经症病人和心理治疗者谈话时最普遍使用的词语。
情绪包含三个方面
1.内心的感受或主观体验,这通常具有相当的惰性或持续性。(稳定性)
2.不随意的身体客观表现,如内脏的生理变化,不由自主的肌肉紧张或肌肉收缩跳动。(伴随生理活动)
3.随意的肌肉活动,如言语、行动、表情等。(随意性:有意识)
强烈的“应该感”来自父母、长辈的教训、惩罚、强求甚至苛求,来自父母、长辈对儿童的不理解、不宽容和不尊重。
惩罚的内化,便是“我应该”,因为一旦出现“不应该的”念头,便感到有受惩罚的危险。
霍妮(K.Horney)称为“应该之暴虐( tyranny of shoulds)”者,就是整个心灵处于“应该”的暴虐统治之下,看事情、想问题、考虑行动,总是从“我应该”或“我不应该”出发,而很少从“我喜欢”“我愿意”“我要”出发。
切忌对儿童这个“人”取否定态度,也就是说,不要说某孩子是“坏孩子”,而只能说某种行为是不好的或坏的,而行为是可以改变的。
“控制不住”是控制太多太过分的结果,是“应该之暴虐”的产物,是禁忌意识过分强烈的表现。
走出心理冲突的道路是发展个人的权利意识。当然,这首先要求我们每个人弄清楚自己究竟喜欢什么,需要什么,否则,有效的行动就谈不上。
思考:控制不住自己去想他。是因为自己一直在强化说:“我不应该去想他”
p(n)表示患神经症或发生神经症性心理冲突的概率(可能性的大小)
违禁性罪感
违禁性罪感的痛苦实际上就是自我惩罚的痛苦,即内疚、自责、自罪。
违禁性罪感也就是神经症性罪感,因为这种罪感愈是强烈而深刻,它就愈是可能通过防御机制而形成各种神经症症状。
违禁性罪感有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
一、一种生活风格、人生态度和行为模式
即“应该之暴虐”。这种人倾向于谨小慎微,因为任何小过失都可以激发他们的罪感。
“有福不会享和自找苦吃”的人是因为根深蒂固的违禁性罪感构成了人格的核心,弥散性地渗透到了观点、态度和行为模式的方方面面。
二、禁忌的象征化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称强迫症为“禁忌病( taboo illness)”。尽管表现形式相当荒谬,这一点病人心里也完全明白,但仍然不得不这样做。只有这样做,他心里才觉得好受些。
对于神经症病人来说,荒谬意味着把现实加以非现实化,把道德加以非道德化,因为他们要逃避现实,要逃避道德上的自我惩罚。与此同时,在病人心目中,幻想的东西变成了现实,与道德无关的事变成了严重的道德问题。这就是心理冲突的辩证法。
也可以说,荒谬是对不合理的违禁性罪感的反抗(“你不讲道理,我也不讲道理!”)。可惜,这种反抗不具有反思性(将自我客观化并作历史的考察)和自觉性,所以只能陷于同一层次的重复之中(强迫症之重复性)。
三、混沌罪感
这是含糊笼统、不分青红皂白的罪感。
例如,把观念和行动等同视之,把所谓“邪念”甚至自认不应该的想法一概视之为罪恶;把儿童少年时的顽皮行为和小过失视为不可饶恕的罪恶而深埋于心底,从来不曾提到意识的层面,用成人宽容少儿的态度对待之;把哀悼心情渲染成罪恶,似乎亲人病逝是他一手造成的等等。
个人耻感
耻感源于担心被孤立、被遗弃和被轻视,与违禁性罪感源于惩罚不同。过分爱面子,实际上就是强烈耻感的一种代偿。在我国,自卑往往是个人耻感的别名。耻感的社会作用在于使人从众、从俗。
个人耻感和群体耻感之间,似乎存在反比关系。
在事件发生的当时,过分爱面子的人往往极力克制自己,即使正当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敢反击。到了事后,丢面子的危险不复存在,便感到十分气愤。但这种过时的和无效的行为不但无助于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父母对待子女的态度是子女个人耻感强弱的一个决定因素。
在尊重人性的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个人的独立自主精神自然得到了发展。反之,如果父母根本不尊重子女的正当权利,经常凭个人的好恶决定对子女的赏罚,父母本人就是极好面子的,通过模仿或认同,子女也就很可能成为过分好面子的人。例外的情况是,父母虽然极爱面子,但也很重视对子女社交能力的培养。在这样的教养之下,子女长大后虽然很爱面子,却可以是位八面玲珑善于应酬的人物,也就是说,也很善于照顾别人的面子,如此则心理冲突的可能性较小。
不安全感
有不安全感的人往往用过分追求安全的行为使自己感到心里踏实,即使费去过多的时间、精力和财物也在所不惜。严重地牺牲效率和不顾经济原则,有不安全感的人学习工作落后于他人,缺乏成就感,所以从长远看来,他们的不安全感并不减轻,反而由于过分代偿而趋于严重。“转移”、“孤立”等防御机制(详见第三章)起作用,强迫症状便出现了。
未来对于我们大家来说都是不确定的。健康人通过建设性的行为模式使自己体验着成就感,在从事感兴趣甚至强烈爱好的活动中体验着满足,在友爱的人际相互作用中体验着温暖和幸福,这一切便把焦虑和不安全感冲淡甚至淹没了。
被爱的渴求
霍妮认为,被爱的渴求( thirst for love)是神经症病人的一种常见心态。
来自母亲的爱使婴幼儿产生相应的爱的反应。
如果母亲的爱是真挚的、温暖的并且恒常不变,儿童也就逐渐学会了主动地爱别人的能力,这是健康成长的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如果一个人从小严重缺乏母爱,也没有其他亲近的人给予关爱以代替母爱的温暖和关怀,这个人就会产生“被爱的渴求”,同时,他也很难形成或不能学会主动地爱别人的能力。
主动爱别人的能力低下或缺乏,使一个人爱的需要总是得不到满足。这种人容易认为自己是不值得别人爱的人,也就更加没有勇气和信心去与别人亲近。这一切都给发展亲密的人际关系带来困难和阻碍。
自卑情结
心理冲突者掩盖自卑的办法,一般是极力追求优越感,即争强好胜而又输不起的人,这是他们致命的弱点。
因为一旦失败,清楚地看到自己不如他,自卑便再也掩盖不住而在意识里显现出来,使他难以忍受。
首先,我们必须从追求优越感以掩盖自卑感这种痛苦的心理冲突中醒悟过来,真正认识到这绝不是一条走向心理健康的正道。“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为时尚未为晚。
阿德勒主张,消除自卑唯一健康的途径,是培养Gemeinschaftsgefuhlo(和周围人忧乐与共、休戚相关的情感)。
自卑的对立面是自尊。对于一个青年或成年人来说,他必须在与人交往中逐渐学会尊重别人。只要我们真正认识到尊重别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做下去,在学会尊重别人的过程中,我们也就会逐渐树立起真正的自尊。愈是尊重别人,自尊也愈是得到巩固。愈是自尊,也就自然会真心实意地尊重别人。
常形和变形
心理冲突有常形和变形之分。
心理冲突的常形有两个特点:
(1)它带有明显的道德色彩。
(2)它涉及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事件。
心理冲突的变形,也有相应的两个特点:
(1)它的内容与道德没有什么关系。
(2)它所涉及的事情或内容,在局外人和不懂精神病理学的人看来,是难以甚至无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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