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六 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但还以意思表示的内容及形式的合法为要件。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三、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及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
(一)区别
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143条。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模式:以合同为例
民法典第158、160、502、1049条,1121条第1款。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概观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法典第143条。
(二)几类特殊情形下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法典第156条。
(二)特征
(三)法定的类型
民法典第144、146、153、154、1051、1143条。
(四)“违法”的精确含义
1.此处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法定的类型
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三)撤销权的行使及其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152条。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法定的类型
民法典第145、171、503条。
(三)效力最终得以确定的途径
六、四种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区别与联系
(一)行为成立之时
(二)最终的处理结果
(三)三个关联概念的辨析
(四)事实概念体系与价值概念体系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形态的竞合
七、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55、1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