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政策与法规解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父母不管什么原因也应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不能用有色眼镜看待自己孩子,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更不可让孩子违反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父母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 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监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教育机构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分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未成年父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作虚假、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等,可直接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就是孩子的镜子,家庭教育是教育人的起点和基点!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父母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父母应培养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一)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素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父母应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 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 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 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 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 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
父母应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父母应和学校共同促进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父母不管什么原因也应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不能用有色眼镜看待自己孩子,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更不可让孩子违反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父母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 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教育机构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分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未成年父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作虚假、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等,可直接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就是孩子的镜子,家庭教育是教育人的起点和基点!
金句:父母好好学习,孩子天天向上。
宁可千日无机会,不可一日无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