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在实务中属于一个比较“老生常谈”但是实践起来比较困难的事项。为什么会说实务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①函件通知可能存在“瑕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但是有些法院会错误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此通知书的接收对象一般是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次债务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等单位)。
②除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不能通过异议暂停执行外,基本上第三人(次债务人)一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得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说明的是,第三人(次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口头提出异议的也应当要求法官记入笔录。
③如果第三人(次债务人)提出异议且经人民法院形式审查不予强制执行的话,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进行维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顺便解释一下代位权诉讼: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