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些飞走的婚房

晓丽和小张是大学同学,晓丽不仅人长得漂亮,而且能歌善舞,还是大学模特队队长,当时追晓丽的人可以称得上一个加强连。小张也不懒,篮球场上的骁将,能写会讲,几乎包揽了在校期间所有文艺活动的主持,是学校有名的才子,迷妹们像花园里争奇斗艳的花朵,各有千秋。但两人情有独钟,大学期间爱的如火如荼,毕业后又一起来 上海打拼。经过几年的拼搏,两人事业小成,各自成为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结婚的事提上日程,婚期定在十一长假。这不,小两口正在满怀喜悦布置婚房。

“咚咚咚”传来敲门声,小张以为是同事来看婚房,高声喊着“来了,来了”,三两步来到门口,拉开门,是快递员立在门口。小张接过快递瞄了一眼快递单,上面赫然印着“法院专递”几个字,心里咯噔一下往下沉,自己一向遵纪守法,法院会寄什么过来?小张顾不得多想,嗤的一声撕开快递,迫不及待的拿出文件,“啊!起诉状!”。小张的惊叫引来了晓丽,两人迫不及待的看下去,惊得眼睛、嘴巴都成了O形,小两口千辛万苦的买的房怎么就被诉上法庭要被收回去呢?

原来,两人为了结婚购买婚房,因为刚事业小成,没有太多的积蓄,又不肯接受家里的资助,两人商量后决定在单位附近买一套一室一厅的二手房。 去年买房那阵子,除了工作,两人几乎所有业余时间都用在查资料、找房上,经过两个多月的忙活,终于选定了一套各方面相对满意的房子。在房产中介的撮合下与房东签了合同,当时房产证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写着房东赵琦一个人的名字,赵琦也保证是他一人独有,为了生意上资金周转才急着买房。现在突然冒出赵琦的妻子赵一平,以赵琦在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晓丽和小张返还房产。现在房价从购买时240万已经飙升到500多万,如果法院判决晓丽和小张返还房产,现在的房价他们肯定买不起,况且还在就要结婚的节骨眼上,晓丽和小张的心情可想而知。

那么,晓丽和小张能否保住婚房吗?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一平与赵琦于2010年结婚,系争房屋是赵琦于2012年继承父母遗产所得,产权登记在赵琦一人名下。2016年4月1日,赵琦在其妻赵一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晓丽和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晓丽和小张对该情况并不知情。再查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赵琦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处的房产转让给晓丽和小张,到手房价为人民币240万元,中介费、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由晓丽和小张承担;二、付款方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晓丽和小张向赵琦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2016年4月10日之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80万元,2016年6月10日之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60万元;三、赵琦收到全部房款当日交付房屋,并在一周内配合晓丽和小张办理过户手续。又查明,晓丽和小张按照合同约定与2016年6月10日前向赵琦支付全部房款,该房款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赵琦如约将系争房屋交付给晓丽和小张,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的争议焦点:1、系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晓丽和小张购买房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财产除外。系争房产系赵琦在与赵一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其父母的房产,故该房产属于赵琦和赵一平夫妻共同所有。系争房屋出售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琦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晓丽和小张有理由相信该房产为赵琦一人所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晓丽和小张支付了房屋对价,且房产已经过户到晓丽和小张名下,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晓丽和小张得以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判决驳回赵一平的诉讼请求。

总结一下本案关涉到两个法律问题,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买卖中,什么情况下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if !supportLists]1、[endif]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强调一点,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就本案而言,如果晓丽和小张知道系争房产是赵琦夫妻共同财产,仍与赵琦一人签订买卖合同,就属于恶意交易,即使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并过户,赵一平仍可以要求晓丽和小张返还房产。

该案警示我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像房产这样的大宗家庭财产,应当夫妻协商同意。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不仅影响夫妻感情,在离婚时受损失一方可以向擅自处分财产一方要求赔偿损失。共同所有人均登记在房产簿上可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从买房人的角度,买房时应当通过查看户口簿、结婚证、房产登记信息、特别要查看房屋居住情况,搞清楚房产的权属及是否有抵押等情况,以防到手的房子飞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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