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的故事】撤销?解除?

小姚通过中介买了小李的住房,交了9万元定金,签订合同后,偶然间发现房龄存在问题。

他告诉中介暂不要办理网签手续,并想方设法核实小李住房的房龄。(详情见【调解室的故事】合同签了房子能退吗(下)

小姚办事能力很强,查出来房龄有三个说法:一是,住建委房屋建造验收备案表上写明的建成时间为1996年。二是,银行办理那个小区房屋买卖贷款时,计算房屋使用期限的起始时间为2000年。三是,小李房产证上写明的建成时间为2005年。

小姚还找到了小区前物业经理,得知小李的房子确实建成于1996年5月。

为此,小姚信心满满,他认为合同签了并不重要,房龄有这么大的差别,凭什么就这样把房子卖给我。如果讲责任,也应当是小李有问题,他非把1996年建成的房子说成是2005年,这不就是诈骗吗。

所以,小李状告小姚要求其支付46万元违约金,小姚根本就没往心里去,自认为小李没道理,必败无疑。

调解员老陈告诉小姚,如果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向法官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小姚找了个当律师的老乡,三下五除二就给他整了个反诉状。小姚虔诚的拿着交给了老陈。

老陈看过反诉状,不得不提示小姚:“签订合同不是儿戏,任何人无故不履行合同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看到老陈严肃的表情与话语,小姚打起精神注意的听着。

老陈见状继续说道:“你交来的反诉状中,混淆了可撤销的合同与合同的解除。从内容上来看,制作反诉状的人不懂得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而且,反诉请求十分错误。你看,甚至连反诉状的格式都搞错了。”老陈用手指着反诉状说。

小姚连忙解释,这都是律师起草的,他并不懂这些法律上的事。

“当然,如果是你写的,别人自然不会说些什么。但是,这是律师写的,恐怕就会让人指指点点了,难道就不怕法官挑错?律师不专业的行为挨了法官批评的可不在少数啊。”老陈继续说着。

当然,这个反诉状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反诉请求。

你看,那个反诉请求为:判令被告因原告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

问题就在于,小姚请求因重大误解而撤销该合同。但反诉请求却是主张小姚解除合同,而且,对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是撤销,还是解除,到底搞清楚了没有?

看到小姚迷惑的眼神,老陈接着把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重大误解与可撤销的合同的知识,尽量通俗的讲给小姚,说明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完全是两码事。

小姚应当是听懂了,着急忙慌的拿起反诉状就要找他的律师去修改。

老陈见罢急忙再次提示:“记住了,你们必须把重点放在证明小李的房子建成于1996年,论证合同系重大误解而订立。你别忘了,小李手里正式的房产本上写的是建成于2005年,这个不是他涂改、编造的,而是国家房屋登记机构写明白的。”

老陈停顿了一下,接着说:“如果你们的证据不足以构成重大误解,不能说服法官,那么……“老陈有意加重了语气,“那么,你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事关重大,小姚赶紧走了,找人商量去了。

助理小张看着小姚离去的背影,不无诧异的说:“这个律师是真的糊涂吗?解除与撤销是最基本的概念啊,难道说,他连这个都不懂?”

“就怕他故作不懂啊!”老陈不无担忧的接着说了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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