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行为的先决条件
人之所以能行为,是因为人能发现宇宙间事物变化和形成的因果关系。因果观是行为的一个根本条件,是“目的与手段”的必要条件。
人若处于现象间毫无因果关系和规律的世界中,无法行为,甚至无法想象这样的混乱的世界。人在看不出任何因果关系的时候,无法行为。且人若知道因果关系,如果人不能影响其中的原因,也不能行为。
2.关于因果研究
因果研究最初是研究,为了改变事态的发展,使事态发展符合我的愿望,我应该从何处、应该如何去干涉它。人们提出问题:是谁,或者是什么,在事物的背后影响事物的发展。
后来经由玄学的延伸、诠释成了探索事物存在的最终原因。
而最终需要回到的,应该是:我必须在什么地方干预,或者我是否能够干预,以便达到这个或那个目的?
3.知识不完全不影响因果范畴
关于一些变动,我们只能知道一部分知识,比如导致A的是百分之七十的B,余下的归结于C,或者甚至归结于D、E、F等等。即便我们无法全部剖析出导致A的原因,而去承认所谓的统计法则,这也不影响因果关系在人的行为学上的意义。只能说,暂时的知识不足以支持我们去认识到引发A的因果关系。
4.补充
因果关系属于先验的范畴,是无法被经验进行检验的,其隐含于人之行为当中。正如“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这一命题,便无法用经验进行任何检验,而这种命题若想要去质疑,必然陷入一种逻辑上的循环中,当一人试图质疑“人的行为是有目的”时候,其行为便已承认了作为行为人的自己的行为是有目的。
同理,“凡事皆有因”,若欲质疑,其行为再一次证明了,其行为这一“事”是为了证明“凡事皆有因”这一命题是错误的,所以其真实的行为再一次承认了“凡事皆有因”。
所以,因果范畴必然存在于人的行为当中,这是不可被质疑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