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结合各种因素,分析了未来会不会将房地产税开征前个人已有的住宅纳入征税对象。
前一篇文章我们聊了房地产税的立法脉络,了解到房地产税出台前,官方早释放出很强的立法信号。
今天继续聊房地产税中的个人住宅房地产税部分。
以下内容,未必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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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不败对令狐葱说,关于房地产税的开征,普通百姓最关心的,估计是自己现有的住宅是否要交税。
这当中涉及到未来房地产税的起征点问题,还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各地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是只包括新购住宅,还是包括房地产税开征前纳税人已经持有的住宅(以下简称存量房)。
令狐葱说,目前,人们普遍认为,未来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存量房。
东方不败说,我们先看下上海、重庆两地的试点情况。两地的试点经验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上海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1]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仅限于新购住宅,不包括存量房。
再看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2]
可见,重庆房产税,就独栋别墅而言,不仅包括新增房,而且包括存量房。房产税开征前纳税人已持有的独栋别墅,也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但对于其他住宅,如高档住宅,及“三无”人员持有的住宅,则仅针对新增住宅开征。重庆这2类住宅的存量房,不属于征税对象。
这种区别对待,应当是考虑独栋别墅产权人具有更强的税负能力。
针对上海及重庆对存量房的态度,一些人认为,这客观上袒护了已经持有多套住房产权人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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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不败继续说,全国范围内,今后是否会将存量房都纳入征税对象,可以结合高层的一些重要文件和表态来看。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19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3]
这表明,政府可能会希望通过房地产税的普遍开征,包括对存量房的征税,打击炒房者,抑制“囤房”行为。当然,主要是打击“炒房”。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大部分地区应当会对纳税人已持有的存量房,开征房地产税。
令狐葱插话,以“炒”的通常含义来看,炒房的人不会长期持有用来炒的房产。一般是低价买入,价格涨了就卖出。
交易活跃了,政府能征收到的税不是更多吗?房地产税的开征,对他们会有多大的影响?
东方不败说,至少会增加他们持有房产期间的成本。我们继续看下列信息。
2021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重要文章《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在文章中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
从该目标来看,不将存量房纳入征税对象,像是便宜了目前持有多套房产的既得利益者。这似乎与共同富裕目标不符。
2019年5月11日,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在中国财税法研讨会上,表示房地产税立法应遵循“拓宽税基、简并税种、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原则。[4]
若存量房不纳入征税对象,似乎与税收制度的“宽税基、低税率”原则相悖。
最后,我们看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载明,授权国务院开征房地产税目的是,“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令狐葱说,任何税种的开征,包括房地产税,核心目的难道不是增加财政收入吗?为什么该核心目的没有体现在《决定》中。
东方不败说,是的,税收的目的就是增加财政收入。正如我们在前面的文章房地产税、卖地及发行货币中聊到的那样,政府出现财政赤字,为平衡收支,加税是主要方式之一。
所以,为增加财政收入才征税这个目的不言自明。或许因此没必要表述出来。
总之,试点阶段及试点过后,是否会对存量房征税,《决定》没有规定。存量房也没有被列入免征范围。
令狐葱说,国家貌似有重大安排,也因此需要聚集各方力量。这方面是否也会有影响?
东方不败说,估计有。依以上各因素,预计未来大部分试点地区,会将房地产税开征前已有的住宅纳入征税对象。
少数试点地区,仍只是针对新购房产征收。试点期限结束后,预计绝大多数地区会将存量房纳入征税对象。
但不排除个别地区,如深圳、苏州等地,仍沿用上海的现行做法,仅对新购住房增税。
毕竟,税收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若某地区财政收入充沛,不差钱,就没必要拓宽征税对象。
[1]《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2条。
[2]《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
[3] 国务院网。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
[4]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5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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