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该制度体现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既然有民族自治的部分,那么在自治机关的关键职位上就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来担任相应职位。此处有两个重点:一是该职位限定在自治机关当中,二是自治机关里的关键职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中,只有人大和政府才是自治机关,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并非自治机关,因此本题中监察委主任丙、中级法院院长丁、检察院检察长戊均没有民族成分的限定。接下来再看前述的“关键职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政府的首长(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只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只要有一个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即可,而政府的首长则只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由于检察院的双重从属制,因此地方检察院的检察长在产生程序上除了要经过本级人大选举外,还需要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完成批准程序(即上课时所说的,地方检察长,同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常批准),因此该自治州检察院检察长戊的任职还须由省检察院检察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骗取贷款罪,是指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意思),采取欺骗手法贷款,因为客观原因(不是主观不想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甲构成骗取贷款罪。甲虽然伪造了材料,但是主观上想归还贷款,只要经营状况好,就能够归还。之所以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是因为客观原因也即经营失败。所以,伪造材料行为与重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阻断救助行为。乙正在自我救助,甲阻断乙的救助行为,给乙创设了新的溺亡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因此该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甲的阻断行为,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引申练习:甲将乙推下水,丙向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马上要抓住救生圈,乙就没危险了。此时,与甲没有共谋的丁又捞走救生圈,乙溺亡。乙的死亡结果应归属到谁的头上?结论:死亡结果应归属于丁,而不归属于甲。
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2015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关于逃跑后又回来,总结如下:模型一,甲犯A罪后,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甲不构成A罪的自首。甲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模型二,甲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撤销自首,并且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一方面恢复A罪的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本题中,甲针对诈骗罪不构成自首,但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
成立拐卖妇女罪,要求有出卖目的,也即将妇女作为“商品”予以出卖、收取对价的目的。如果不收取对价,则属于“赠送行为”,不属于出卖行为。王某没有收取对价,因此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王某收取的十块钱,只是公交车费,不能被视为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的对价。由于王某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因此,万某也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万某属于免费接收,而非收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王某的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假如陈某是儿童,则王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万某接收,也构成拐骗儿童罪。
成立教唆犯,要求故意引起他人确切的、具体的犯意,而不能仅是抽象的、泛泛的犯意。例如,甲对乙仅仅讲:“要想富,就得去偷”。这种言语不构成教唆犯。甲对乙讲“要想富,你得去偷住在101室的李某家”。这种言语构成教唆犯。本题中,陈某对万某称“够买老婆了”,不属于引起万某确切、具体的犯意,因此不构成教唆犯。
抢劫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他人实施足以压制反抗的强制手段。这种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其他方法包括昏醉抢劫和拘禁型抢劫。万某扣留陈某,属于拘禁行为,足以压制陈某的反抗,属于拘禁型抢劫,构成抢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破坏的交通工具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摩托车不属于这些交通工具。第二,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并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因为该罪属于重罪。破坏个人骑行的电瓶车或摩托车,危害程度不高,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以,朱某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则朱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导致行人受到轻伤,则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几种表现形式
(1)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和相关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甲通过电子侵入的方式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甲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因为该罪的系统要求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方面的系统。(3)甲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为该罪的数据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量。(4)甲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该罪的行为方式要求设立网站、群组、发布消息等。甲没有实施这些行为。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也即资金,不包括财物。汽车属于财物,因此王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要求将公款归个人使用(挪作私用)。王某将公款用于装修公司办公大楼,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在行为时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在挪用公款时具有归还意图,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归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注意:如果王某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则构成贪污罪,这是因为此时王某对公款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公款罪挪用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公款。能用其他单位的不算挪用公款,是借款。
渎职犯罪是身份犯,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上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看有无正式编制,而是看是否从事公务。甲、乙虽然没有编制,但是在从事巡逻这种公务活动,此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渎职罪的主体身份。
甲、乙作为巡逻的警察,负有救助义务。不作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不履行作为义务,二是不正确履行作为义务。甲、乙虽然履行了作为义务,但没有正确履行作为义务,也即履行作为义务不到位,没有将丙交到救助站人员手里。由此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乙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是,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则结果便不会发生,那么不履行作为义务便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玩忽职守罪,(1)客观上,甲、乙具有渎职犯罪的主体身份,甲、乙的行为是不作为,由此导致严重后果。(2)主观上,甲、乙对死亡结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即认为自己这样做(送到门口)能够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实际上没有避免。因此,甲乙构成玩忽职守罪。
刑诉法知识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无需重新侦查。
”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本案中,某区检察院认为甲属于防卫过当,但犯罪情节轻微,对甲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甲若不服,有权向某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侦查、起诉和审判,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因此,检察院在收到法院已经受理自诉案件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丙的申诉,最终以法院的裁判为准。
陪审员发表意见,以及几项重要知识点
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可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本题中,某市中级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也可以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只是不参加表决。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为了保证审判委员会成员充分、独立发表意见,法院院长最后发表意见。本题中,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汇报案情,不能最后发表见。
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即可。
毛某作为本案一审时唯一申请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接到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视为无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可以不开庭审理。
由于苏某不在案,为维护苏某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苏某的近亲属毛某有权提出上诉,这与毛某是否出庭无关。
魏某因客观原因没有参加一审,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某省高级法院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将案件发回某市中级法院重审。
苏某回国投案自首,即不再处于“逃匿、死亡”状态,对苏某不能再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某省高级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苏某可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强制医疗
不同于缺席审判程序与财产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市检察院或者省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并作出决定。本题中,某市中级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无需交由基层法院。
某市检察院认为某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即某市中级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不应向某省高级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题中,赵某母亲对某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有权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强制医疗不停止执行,这是因为如果一旦停止执行,有可能继续实施暴力危害社会。
重要知识点
不管是从文件名称《办法》,还是看命令序号带“令”字(只有规章以上的文件才可以在编号中带“令”),均可以判断,该《办法》的性质为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但是国务院部门(比如本题的农业农村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一定要注意区别“设定”和“具体规定”,设定是在尚未制定上位法的情况下,某法律文件“从无到有”地首创某项行政管理措施;而“具体规定”是“从粗到细”,由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内容加以具体规范。
规章应当是在公布之日起的30日,而非生效之日起的30日向有关部门备案,考生应当明白,备案本质是一种对某个文件的事后审查,虽然备案的审查力度不如事先批准那么强,但也是具有审查功能的,你规章都已经生效了,再找我备案,那我有关部门的审查还有意义吗?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有查封、扣押的设定权,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包括查封、扣押在内的任何的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罚款和没收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针对当事人的财产的处罚类型,简称财产罚。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