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知——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于近日发布《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从职业道德、职业形象等方面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
银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准则》,在经济活动中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银监会将通过加强银行业监管制度建设,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不准泄露客户信息
《准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客户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银行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发生的业务往来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与本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中,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服务关系时,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于关系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变更,应当事先获得本人同意;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泄露其客户的相关信息。
此外,《准则》还对银行业从业者在商业活动中违反保密规定、违反监管要求等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二、不准损害客户利益
1、是在经营活动中损害客户利益。
2、是在办理业务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是利用工作之便,以银行名义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服务。
4、是通过其他方式为客户与其进行经济往来提供便利;
5、是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客户有其他利益关系;
6、是向客户索取财务、代理中介等事项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7、是通过其他方式损害客户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或侵占客户资产;以不公正的评价方式对待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贬低同业。
三、不准利用职权影响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准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影响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职权作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
1.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职权、地位、荣誉、影响力等获取私利;
2.利用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职权和地位谋取私利;
3.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在金融业务方面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
4.利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获取个人报酬。
四、不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有不良行为。
《准则》第六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不良行为:
(一)严重违反本准则规定的;
(二)对本准则涉及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行政处罚、监管处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的;
五、不准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等非法活动。
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参与赌博或变相参与赌资较大的娱乐活动。
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他人赌资。
不准在境外银行机构工作期间参与赌博。
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娱乐安排或支付报酬,不参加非法组织的娱乐活动,不借出差之机与客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不接受在境外银行机构工作期间参与赌赛或参加赌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除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同业业务的客户提供资金清算等服务的人员外,其他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为上述人员提供资金结算及清算服务。
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参照本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不准违反保密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包括:
①不在营业场所或其他可公开场所使用、展示、张贴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②不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商业秘密。
③不在未经批准的媒体上披露和传播商业秘密。
④不违反保密协议,擅自向外披露或泄露本机构的商业秘密。
⑤不利用职务之便向无关人员透露信息。
七、不许违反规定使用商业银行专用名称和标识。
商业银行的专用名称和标识不得与其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范围等相同或者近似。
商业银行专用标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并应在营业场所、产品说明书、服务单据以及其他资料中标注。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信息时标注统一标识。
商业银行不得擅自使用“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的字样;不得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银行”等字样。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中国银行结算账户”或统一标识,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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