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198天《禁藏 第五十三》第1部分

《管子》学习第198天《禁藏 第五十三》第1部分

原文阅读

      禁藏于胸胁之内,而祸避于万里之外。能以此制彼者,唯能以己知人者也。夫冬日之不滥,非爱冰也;夏日之不炀,非爱火也,为不适于身便于体也。夫明王不美宫室,非喜小也;不听钟鼓,非恶乐也,为其伤于本事而妨于教也。故先慎于己而后彼,官亦慎内而后外,民亦务本而去末。

      居民于其所乐,事之于其所利,赏之于其所善,罚之于其所恶,信之于其所余财,功之于其所无诛。于下无诛者,必诛者也;有诛者,不必诛者也。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无刑至有刑者,其刑烦而奸多。夫先易者后难,先难而后易,万物尽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诛而不赦,必赏而不迁者,非喜予而乐其杀也,所以为人致利除害也。于以养老长弱,完活万民,莫明焉。

      夫不法法则治。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故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故主上视法严于亲戚,吏之举令敬于师长,民之承教重于神宝。故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也。夫施功而不钧,位虽高,为用者少;赦罪而不一,德虽厚,不誉者多;举事而不时,力虽尽,其功不成;刑赏不当,断斩虽多,其暴不禁。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错不当,众民不能成。不攻不备,当命为愚人。

字词注释

[1]禁:禁止。此处是指国家不允许的事情。

[2]滥:当作“鉴”。装水的大盆。古人为取凉,往鉴中放置冰块。

[3]爱:吝惜。

[4]炀:烤火。

[5]事:使之从事。

[6]信之:使之相信,意即给予保障。

[7]迁:迁延、拖延。

[8]明:犹尊、尚。句意谓没有比这更重要的。

[9]法法:此句前“法”读“废”,废弃。后“法”仍读为法。

[10]县:读为“悬”。系。

[11]神宝:即“神保”。古时祭祖用来代表祖先受祭的活人。此处借指祖先。一说,“神宝”分解,“神”即神灵,“宝”即宝物。

[12]钧:通“均”。公平,公正。

[13]错:通“措”。

[14]命:原文为“今”,据安井衡说改。

译文参考

      把禁止的谋划深藏在腹心之内,可以避祸于万里之外。能站在自己一边制伏他人的,只有那些以己察彼的人。冬天不往大盆里放冰,并不是吝惜冰;夏天不烤火,并不是吝惜火,而是因为这些对身体不适宜。明君不建华丽的宫殿,并非喜欢狭小的房屋;不听钟鼓之音,并非讨厌音乐,而是因为这些会伤害农业生产,妨碍教化推行。所以君主首先严格要求自己,然后再要求别人;官吏也应先严格要求自己,然后再治理他人;百姓也要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而放弃工商业等末业。

        要将百姓安置在他们乐于居住的地方,使他们从事有利于自身的工作,奖励他们认为好的事情,惩罚他们厌恶的行为,保证他们的余财不受侵犯,致力于让他们不受刑罚。做到百姓不受刑罚,必须做到有罪必罚;百姓有受刑的,正是没有坚持有罪必罚造成的。从有刑罚到不需刑罚,就能使法律变得简易,人民得到保全。从不施刑罚到大施刑罚,就会使刑法变得烦琐而罪犯增多。所以先易者后难,先难者后易,万事都是如此。贤明的君主懂得这个道理,所以行刑坚决而绝不宽赦,行赏坚决而绝不拖延,并不是因为君主喜欢赏赐和乐于杀人,而是以此为百姓兴利除害。对于扶养老弱人群,保全养活万民来说,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

      不废弃法度才能治理好国家。法,是天下的仪表,是用来分辨疑难、判明是非的,是与百姓性命攸关的东西。所以贤明的君主对法非常慎重,不会为了亲戚权贵而更改法律,官吏也不敢利用长官权威破坏法令,百姓也不敢用珠宝贿赂触犯禁令。君主把法令看得比亲贵更尊严,官吏把执行法令看得比对待师长更恭敬,百姓把接受政教看得比祭祖更神圣。这样,法虽然制定出来,实际上并不需要动用;刑罚虽然设立,实际上并不需要执行。赏功却又不公正,即使赏的官位再高,肯效力的人也很少;赦罪却不一视同仁,即使恩德再大,不赞成的人也很多;办事而不合时宜,即使用尽力量,也难以成功;断案不合法度,即使杀人再多,暴乱也制止不住。秉公办事,刑罚即使重,下面也没有怨气;按私心行事,赏赐即使多,战士也不会欢欣。执法不公道,民众不会顺从;措施不得当,民众就不能成事。因此不研习法律,不完善法律,应当叫作愚人。

核心内容解读

      本文论述了君主修养、执法赏罚、富民务本等问题,强调君主行为的影响力。文章认为君主只有严格执行诛罚条令,不以人情挠法,最终才能达到无诛无罚的地步。

      《禁藏》开篇说:“禁藏于胸胁之内,而祸避于万里之外,能以此制彼者,唯能以己知人者也。”君主的统治之术,有些可以公开,有些则要藏于胸中,秘而不宣。这也就是前文《七法》中所说的“心术”了。文中用了几个类比来说明做事不是凭个人喜好而是要有利于国家的根本利益。所以,“先慎于己而后彼,官亦慎内而后外,民亦务本而去末。”君主首先严格要求自己,然后再要求别人;官吏也应先严格要求自己,然后再治理他人;百姓也要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而放弃工商业等末业。

      尽管作者的本意也许只是为君主的统治利益出发,但能够要求领导者约束自己,做好表率,不断自省,已是非常可贵的。对于后世而言,我们依然可以借鉴,树立良好的品德,修养身心,时时回顾自身,看看自己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是不是有缺陷和失误,从而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坚定正确的道路,改正错误的作为,让自己慢慢成长慢慢完善。

        接下来的论述中突出了一个最基本的思想:立法要把握人性好利这一个中轴;立法不是依君主的好恶为准。君主的妙术在于利用民之好恶,使之对己有用、有利。“居民于其所乐,事之于其所利,赏之于其所善,罚之于其所恶,信之于其所余财,功之于其所无诛。”文章最精彩的地方,在其对民性求利的揭示,认为充分利用这种民性就可以达到称霸的目的。这样一来,法又成了一个传送带,要把人们追求利益所产生的果实,转送到君主手里。所以这种“法”不仅表现为治民的暴力,而且表现为沟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渠道。

      在法的推行过程中,要抓住“必”字,文中说:“先易者后难,先难而后易,万物尽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诛而不赦,必赏而不迁者,非喜予而乐其杀也,所以为人致利除害也。”“必”从“难”始,这不仅是经验之谈,也合乎事理。《禁藏》的作者还认为:“于下无诛者,必诛者也;有诛者,不必诛者也。”这就把“诛”绝对化了。从逻辑上可以推论,由“必诛”可引出“无诛”的结论。但实际上,“必诛”与“无诛”虽有某种联系,但绝不是因果关系。“必诛”,指主观行法的坚决性,“无诛”指所有的人都不再犯法,消灭了诛杀之刑。然而后者不是前者的必然结果。犯法不犯法有多方面的复杂的社会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希冀用必诛来消灭犯法现象,根本不可能。

      作者明确地强调了“法”的作用。“夫不法法则治。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这里指出了法度是天下人们的行为准则,是用来解决疑难问题、明辨是非的,是与民众的命运密切联系在一起的。2600多年前的作者就借管子之口讲出如此深刻又富有哲理的话,放在当今社会来看,也同样适用。法律是依据,是准绳,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每个人都要学法、知法、尊法、守法。

      作者还强调,执法要公正,赏罚要分明、适当。“夫施功而不钧,位虽高,为用者少;赦罪而不一,德虽厚,不誉者多;举事而不时,力虽尽,其功不成;刑赏不当,断斩虽多,其暴不禁。”即赏罚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统一标准,即便是恩德大、刑罚重,也不可能收到预期效果。做事不合时宜,即便尽心竭力,也不会取得成功。如果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错不当,众民不能成。”秉公处事,即便惩罚重,民众也不会产生怨气。处事偏私,赏赐虽多,士卒们也不会喜悦。执法不公道,措施不适当,民众就不会顺从,做事也就不可能成功。在这里,作者从正反两方面,反复说明了执法公正无私的重要性。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立中序时:西周春秋的天学与制度(节选)

(上接第196天)

二、“政”:时间秩序的政治合理性

“时”一度曾是上古岁时知识与价值判断的聚合体。正是因为具备这两重属性,在周代政治权力建构的过程中,它不可避免地被意识形态化,并成为权力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理论作为哲学认识及政治实践的双重身份,换言之,作为意识形态的理论,必然带有明确的政治倾向和政治企图。事实上,在西周政权建立初期,“时”的意识形态身份并没有那么明显,或者说,带有一种权力童蒙期的天真。《逸周书》在解释政治与时令的关系时,曾做出过一个非常简洁的描述,《大武》篇云:“政以和时。”注家一般解为“以政和时”,认为意指政治行为应顺从天时。分析此句的结构不难看出,作者将“和时”作为政治的目的,将“政”作为实现“时”的手段。与之互为表里的是《管子·正》:“出令时当曰政。”在这里,“时”又成了“政”的手段。“时”与“政”究竟哪个才是目的,两者的关系两周时期可谓发生了完全的颠倒,这样的变化,本质上是与“时”的意识形态化、战国末期对王权的建构息息相关的。

在文献材料稀缺、考古证据不足的情境下,甲骨文和金文材料称得上是最能反映商周文化观念的化石。前文采取文字学的方法,论证“时”字从兼有科学事实(fact)与价值判断(truth)功能的概念,逐渐演变为仅表述时间意义的单字,在时间线上与“时”从观念走向制度,从目的落向手段的进程是重合的。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从文字学角度考察“政”字的演化,研究它在构字上是否有着观念的来源,它的意义从西周至战国又是否发生了从形式到目的的演进?

在这些问题中,轻易就能证明的一项是,“政”字从字源上就与“时令”就有着密切的联系。

《说文》谓“,古文正,从二”,直接认定“正”字的构件是“二”与“止”。以“止”为部首,或为示意草木生长周期之阶段性,引申为对历法周期的判定。“正”字本身与古代天文历法的关系也密不可分,历官称为“历正”,元月称为“正月”,历法有“夏正”“殷正”“周正”之别,五行之官有“木正句芒”“火正祝融”“金正蓐收”“土正后土”“水正玄冥”之分。

“政”字最早见于金文,从正从殳,《说文》:“政,正也。”《论语》亦有记述:“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陆宗达、王宁《训诂学方法论》以“政”“正”互训的现象为例,证明孳乳字与发源字的通用关系。两位学者认为,“正”有“教化”“治理”的引申义,由此孳乳出“政”字。两字直到《史记》的时代仍存在通用的现象。

由此可见,“正”作为字形构件,对“政”字而言,意义远非“声符”那么简单。古人惯于将时令视为人事活动的主要依据,在我们懂得了这种“授时”传统之后,就很容易理解“正”字从草木生长到判断历法周期,进而引申出“教化”“治理”含义,这一过程背后的逻辑关联。因此,以“正”为发源字的“政”,一直有着物候历法的观念来源。

那么,“政”字的构形又是以什么手段达成与“正”字的分离呢?考察另一重要构件“殳”,可以看到“政”在“正”的历法观念之外,更进一步强调了权力属性。殳,甲骨文作,金文作,“象以手执殳之形”。殳原为兵器,也用以为战车开路的仪仗。《说文》:“礼,殳以积竹,八觚,长丈二尺,建于兵车,车旅贲以先驱。”《诗经·卫风·伯兮》:“伯也执殳,为王先驱。”(“驱”字古文作“敺”,亦从殳部。)《说文》谓“殳”为“以杖殊人”,段注:“殊人者,谓以杖隔远之。”殳这种武器被用以清理人群,隔离王权与民众,具有昭示权力的仪式性。《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记载了一个故事,莒国国君庚舆生性残暴,每铸新剑必斩人以试之,但正是这样一个暴君,听说莒国的大夫乌存“执殳而立于道左,惧,将止死”。殳原本是为国君辟开人群的武器,而大夫执殳以威吓国君,宣示的是将“帅国人以逐之”,反过来率领人民驱逐国君,是彻底的政治叛乱。殳作为礼兵的属性,在此不言而喻。

综合对“正”与“殳”二字的考察,可以推测,金文“政”字的含义,一方面来自“殳”的王权含义,另一方面来自“正”的历法属性。“政”字从构字上就对时令观念有所体现,因而我们可以说它有明确的观念来源,同时也拥有“合法”“顺时”等价值属性。

“政”的本义或许就从天子的授时权力而来,这就不难解释后世《周礼》《逸周书》《管子》等政治文献中对“时”这一概念的强调。雷戈在解释秦汉士人所做的意识形态建构过程时,认为“天时”亦即时间秩序,属于自然合理性范畴,而在上古“自然”概念本身具有政治化与德性化倾向的背景下,这种自然合理性与行政合理性就难以拆分了。对于上古这种时间政治学的建构,雷戈提出有两个主要方面:“(一)对时间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二)通过时间对人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即先控制时间,进而基于时间去控制人。其核心命题是:时间是权力。”

雷戈所说的这两点,并非完全割裂的,而是时间作为社会秩序乃至政治哲学的一体两面。笔者一直将“授时”理解为具有制订时间、规范社会生活等多重目的的政治行为,也是基于对“时”本身兼有知识维度与价值向度的认识。当古人谈论时间时,他们也在谈论权力,但所谓“天时”又绝不仅是权力的隐喻,或者社会礼仪秩序的效法对象;“时”的概念本身就包含了自然与人,以及自然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重重联系,并兼为这一切联系的价值尺度,成为判断合理性的重要标杆。可以说,权力从来都是“时”的题中之义,而我们在此所讨论的历法制度、岁时制度,只是在今天的视野下呈现为政治制度的形态,回溯它所处的时代,这种制度多少就是“时”的存在形式,构成了“时”的本身。因此,在讨论“时间”如何表现为制度时,我们不能忽视“通过权力控制时间”与“通过时间实现权力”两种手段实为一体,它们所共有的名字,就是“时”。

在先秦,知识、观念、制度三者,时常是混沌难分,互为表里的。因此,割裂地去讨论知识如何观念化,观念如何成为制度实践,不但缺乏考古学的证据,其理念本身也通常值得质疑。然而,当这些抽象存在的事物被古人写定成文本时,却天然拥有了秩序、主次、轻重乃至因果。语言的特殊属性,使得先秦的知识、观念、制度成了可以被观测的对象,因此,文本正是我们陷入虚无主义泥沼时真正可以依靠的工具。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非是试图通过对语言结构的分析,还原时代的真实情况。文献之所以能成为值得信赖的观测对象,更多的是依托于写作者,亦即知识传承人来实现。知识传承人本身即是知识、观念、制度的复杂合体,正是他将知识组织成文本时,脑海中所形成的逻辑秩序,决定了文本的写定形式。由于知识传承人的介入,使得文本对知识、观念、制度的反映成为可能。因此,在对文本做出考察时,绝不能忘记写定者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对写定者身份及其话语系统的考察,同样也是制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上古天学知识及文献研究》,林甸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7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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