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6

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工作机构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4  辖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2.5  专家组

2.6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和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

3.3  会商研判

3.4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4.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0.4  应急组织体系图

10.5  应急处置流程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辖市、区人民政府作用。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1.5  预案体系

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2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和决定。

(2)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报和处理,提出确定预警和响应等级的建议,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3)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处置专家组。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信息进行会商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编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相关培训、演练工作。

(7)做好重污染天气新闻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实施全市重点企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限停产应急工作方案;会同市环保局指导各地确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管控名单,督促各地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管控名单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对应急管控名单企业限产、停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课时管理及学生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安监局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城市建筑、拆迁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各类房屋建设、拆迁、市政工程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城市建筑、拆迁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名单。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城市建筑工地管理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公共交通应急保障以及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工作,建立并动态调整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码头管理名单;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水利工程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工地管理名单。

市农委:负责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健康防护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异常发病和诊疗情况;与市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市园林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工地管理名单。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露天食品烧烤监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杂物;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和渣土运输处置等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车限行措施。

2.4 辖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建立并动态调整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内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堆场名录;收到市级预警信息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级预警信息的要求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工作,预警级别应等于或高于市级预警。

2.5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环境监测、气象、大气环境等方面专家成立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给予咨询评估、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3)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及效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4)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6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管控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经信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刊发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监测和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1)蓝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国控站点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国控站点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3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国控站点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国控站点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国控站点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3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国控站点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未来48小时国控站点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当单个辖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时,按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3.2  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开展全市未来48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工作。

3.3  会商研判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会商机制,制定会商细则,明确会商方式、信息交流和共享等内容。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环境、气象监测机构预测空气质量将达到预警等级的报告后,立即组织环境监测、气象、大气环境等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综合分析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1  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发送至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地区等内容。

3.4.2 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按程序审签后发布。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国控站点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150时,且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市级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发送至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4.3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列入应急管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20%以上。

施工工地、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每天不少于2次),对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车辆整洁;施工场地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等易起尘物料必须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降尘措施;未封闭作业的堆场料仓采取覆盖、安装喷淋等降尘措施;土石方施工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协调各辖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方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环境监测和气象条件的分析会商工作,及时调度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列入应急管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40%以上。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施工工地、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对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车辆整洁;施工场地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等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降尘措施;未封闭作业的堆场料仓采取覆盖、安装喷淋等降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港口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停止土石方等易起尘作业。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在常态频次上增加1-2次机扫和洒水,并适时扩大作业范围及延长作业时间。

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及各地的预警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列入应急管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60%以上。

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施工工地、堆场进一步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整洁、湿润,保持车辆整洁;停止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土石方等运输;工地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全部采取覆盖措施;未封闭作业的堆场料仓采取覆盖、安装喷淋等降尘措施;停止所有施工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与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在常态频次上增加2-3次机扫和洒水,并适时扩大作业范围及延长作业时间。

4.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公众尽最大可能减少能源消耗。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列入应急管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80%以上。

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施工工地、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整洁、湿润,保持车辆整洁;停止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土石方等运输;施工场地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全部采取覆盖措施;未封闭作业的堆场料仓采取覆盖、安装喷淋等降尘措施;停止所有施工作业。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港口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在常态频次上增加3-4次机扫和洒水,并适时扩大作业范围及延长作业时间。

5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预警解除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辖市、区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各辖市、区在本辖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

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市应急办备案,1小时内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办及时报告省应急办。

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辖市、区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启动响应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等。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市应急平台、市环保局大气自动监测及市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管控名单。各辖市、区环保部门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各辖市、区能源部门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4应急组织体系图

10.5 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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