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火锅英雄

最近看完这部电影和室友分享的时候,室友问我里面讲火锅吗??哈哈哈!!不过,看完以后吸引的不是火锅,而是电影的分裂片段,想去重庆这个传说中的魔幻现实主义城市看看。

作为法律学生,在我看来,整个影片就是一个犯罪片啊!!主角的行为几乎都有违法犯罪,故事的结局居然是带着英雄的光环在楼顶吃火锅。虽然说电影还是电影,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但是,笔者认为一部好的作品,还是应该符合基本的社会常理。


下面是转自知乎上的一篇文章,我看完以后觉得很受启发,也和大家一块分享

——魅力刑法:一个刑法老师眼中的《火锅英雄》


本期由西政的刑法老师丁胜明带来《火锅英雄》的观影体验,这麻辣味够地道。观影过程中引发的21处讨论,体现了法律人的独特脑洞……感谢丁胜明博士的赐稿。

作者丨丁胜明 (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火锅英雄》是一部充满火锅味的电影。同时,它也是一部经典的刑法教学片,在一个刑法老师的眼中,这部电影正确的打开方式是这样的:

三个从小玩到大的铁磁刘波、许东、王平川毕业后找了一个防空洞,开了一家洞子火锅。由于三人的不齐心和懒惰,火锅店经营不善,刘波又因为整日沉溺于川麻而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七哥二十多万。一方面要还债,另一方面也甩掉一个包袱,三人便准备将火锅店转让。为了能卖个好价钱,许东找到了一个买家,把洞子火锅吹得天花乱坠,同时让王平川请了一帮群众演员,营造出火锅店生意火爆的场面。(讨论1: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如何认定?王婆卖瓜的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哪里?)但买家并没有上当。三兄弟经过商量,决定自行拓展防空洞,扩大店面,以提高火锅店的转让价。在施工过程中,王平川不慎打通了隔壁一家公司的地面。三人通过地洞钻进这家公司,发现这家公司叫巴商财富,而他们打通的地方正是这家公司的金库。金库的桌子上摆满了现金,三兄弟围着桌子开始感叹人生。许东劝说刘波和王平川把金库的钱全部偷走,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刘波和王平川拒绝了这一提议。(讨论2:教唆未遂是否具有可罚性?)许东见两个兄弟伙不愿参加,也悻悻而去。(讨论3:放弃盗窃是否成立中止?)

金库一事后不久,七哥带着一群马仔找到刘波家里要求刘波还债。刘波请求再宽限几日,七哥上来便是一顿暴揍,并威胁道,如果几天后还不还钱,便将刘波和刘波的外公一起扔下楼。(讨论4:恢复高利贷债权是否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及威胁手段如何评价?)

刘波为了还债,拿了金库的二十多万现金,准备与他人一起到一个牌局上,通过作弊的方式赢个翻倍,把赢的钱还给七哥。结果找的人其实早和牌局上的另外两个人串通好,准备坑刘波的钱。(讨论5:赌博欺诈应该如何定性?)打牌过程中,刘波突然接到电话,说家里起火了,急忙抽身离去。幸好有这个电话,刘波的钱并没有被坑走。

刘波回家之后,受到母亲的责怪,带着满心的失意和从金库拿的钱回到洞子火锅。不料七哥听说刘波拿了一大笔钱去赌博,便早早来到火锅店堵刘波。七哥要求刘波把背包中的钱交出来,刘波知道钱被拿走后会出大事,便拼死不从。七哥和马仔对刘波拳打脚踢,刘波以身护钱。(讨论6:七哥及马仔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许东和王平川见兄弟伙被打,也与七哥的马仔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讨论7:许东和王平川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三兄弟力不敌众,金库的钱被七哥拿走。

走投无路之下,刘波选择到公安局自首。在自首的过程中,接案民警接到一个电话,说巴商财富遇到了抢劫。(讨论8:是否构成抢劫金融机构?)刘波被这一消极震惊,原来之前在想办法掩饰挖穿金库地面的过程中,刘波发现自己高中喜欢的女孩于小慧恰好在巴商财富上班。现在巴商财富被抢,于小慧岂不是面临着生命危险?这一刻,保护小慧的冲动和常年吃火锅养成的暴脾气在他的脑壳里形成了墙裂的共振,他的小宇宙爆发了!刘波火速回到洞子火锅,抄起榔头便钻进地洞,要潜入巴商财富解救小慧,并告诉王平川,如果自己一个小时候还没有出来,就去报警。


刘波潜入金库后,被一个劫匪听到了动静。劫匪发现了地洞,便伸头查看,不巧王平川也上来了,劫匪用枪顶住了王平川的头,躲在劫匪后面的刘波给了劫匪一榔头。刘波与王平川在商量如何处理时,另一个劫匪来找刚被打晕的劫匪,刘波急中生智,换上了劫匪的衣服,混入了劫匪队伍。


因被警察围困,劫匪头目准备砍掉巴商财富一个员工的手扔给警察,寻求突围。在无人伸手搭救的情况下,于小慧挺身而出,阻止了劫匪头目。(讨论9:劫匪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及是否既遂?)于小慧告诉劫匪头目,公司里面有一个地洞,只有自己知道,为了控制住其他员工,可以将他们关进金库,自己带着劫匪从地洞逃出去。(讨论10:如果真这样做了,于小慧是否构成犯罪?)


结果这一谎言被劫匪头目看穿,于小慧面临生命危险。说时迟那时快,刘波迅速拿枪顶住了劫匪头目的脑壳,威胁其他劫匪如果不老实就杀死劫匪头目,并让于小慧带领公司的人迅速从金库的地洞逃走。一群人前往地洞的过程中又哗然跑了回来,原来之前被刘波打晕的劫匪醒了过来,劫持了手无缚鸡之力的吕秀才王平川。(讨论11:是否构成绑架罪?)刘波为了救王平川,只好向劫匪投降。


另一条线上,许东为了帮刘波,偷了老婆的钱,(讨论12:是否成立盗窃罪?)并准备卖掉自己的车。在一个车库中,许东巧遇背着刘波背包的七哥。许东把心一横,拿出一把匕首便欲上前抢回刘波的钱。(讨论13:为他人恢复财产权是否成立私力救济?私力救济行为的合法边界在哪里?讨论14:携带凶器抢夺的性质如何认定?)正要动手之时,七哥的马仔出现了,许东只好暂时放弃而等待更好的机会。当七哥的车子正要驶出车库时,许东一踩油门加速撞翻了七哥的车,下车后,许东拿走了刘波的背包。(讨论15:是否成立抢劫罪?)不幸的是,许东回到火锅店时,恰好碰到从金库下来的劫匪。劫匪将三兄弟和于小慧一起绑在火锅店里,并在店里浇满了汽油,准备杀人毁尸灭迹。(讨论16:抢劫后杀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浇汽油之际,一个马仔告诉刘波,其实他们带的枪是假枪。(讨论17:劫匪的行为是否构成持枪抢劫?)


正欲点火之时,七哥带着自己所有的马仔来到洞子火锅,准备报复三兄弟。七哥误以为劫匪是三人找来的帮手,命令马仔把劫匪弄残废。(讨论18: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双方发生了火爆的打斗,并且均伤亡惨重。战斗到最后,劫匪一方只剩头目一人,而七哥的马仔也都非死即伤,七哥本人也身受重伤。劫匪头目仍然试图拿着装满人民币的包裹逃跑。

在刚才的临死前的闲聊阶段,刘波得知当年于小慧写给自己的情书在劫匪手上的包里面。原来于小慧当年委托王平川把情书转交给刘波,而王平川也暗恋于小慧,便没有将情书交给刘波。(讨论19:没有按照委托交付封缄物以及占有封缄内物品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前几天,王平川找到了情书,把它装在一个包里送给了刘波,但刘波不知,并且用这个包装了钱,现在这个包又劫匪手上。眼看唯一的信物就要被抢走了,刘波用了全身的力气,拖着重伤的身体开始追赶劫匪头目。(讨论20: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何认定?)七哥告诉刘波,如果刘波能弄死劫匪,之前的高利贷便一笔勾销。(讨论21: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刘波告诉七哥,钱自己会还。


穿越了若干坡坡坎坎,刘波终于追上劫匪头目,双方发生打斗后均昏迷过去。劫匪头目苏醒后,在拖着钱袋逃跑的过程中被车撞死。刘波幸存,与许东、王平川、小惠一起获得见义勇为的嘉奖,开了一家新的火锅店,重新过上了幸福的生活。(THE END)


参考意见:

讨论1 边界不清的一个问题。大概可以认为,对物品的性质进行一般性的夸张描述,不足以导致对方陷入认识错误时,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但如果对物品的效能进行了过于夸张的描述,足以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便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但何为一般性夸张描述,何为过于夸张的描述,是一个需要价值判断的概念。个人认为,本案中许东对洞子火锅如何如何能赚钱的夸张描述不构成诈骗罪,但邀请群众演员,足以使买家误以为火锅店生意火爆,从而对所购买的物品的效能产生错误的判断,因而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当然,由于买家并没有上当,所以是诈骗的未遂。

讨论2 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教唆犯、帮助犯是否以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开始才具有可罚性,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持肯定回答的被称为从属性说,持否定回答的被称为独立性说。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字面意思来看,我国刑法采取了独立性说。如果是这样的话,则许东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一款规定不足以说明我国刑法采取了独立性的立场。个人认为,教唆他人犯罪本身不仅是一个共犯问题,也是未完成形态需要讨论的问题。教唆他人犯罪、诚征犯罪伙伴本身属于创造犯罪的主体条件,因而是犯罪预备行为的一种,因而,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很难将此种行为视为毫无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当然,教唆行为虽然性质上犯罪预备行为,但教唆未遂并不一定是犯罪预备,也可能成立中止,这需要结合个案的情况来认定。

讨论3 判断是否成立中止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具有自动性。本案中,许东显然可以自己单独实施盗窃行为,未招到犯罪伙伴并不是一个被迫放弃犯罪的理由,因而应该认定其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许东放弃盗窃的,应当免除处罚(定罪免刑)。

讨论4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七哥的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恢复合法债权的行为边界在哪里。

首先,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如果七哥对刘波的借款具有合法的债权,那么追债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首先要确定的是,七哥的高利贷是否合法?高利贷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规范概念,而是泛指超过银行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就利息而言,年利率24%以下,属于合法债权,年利率为24%-36%的,属于自然债务,贷款人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不得要求返还;超过36%的部分,司法解释认定为无效并应返还。因此,除开本金之外,七哥的债权止于何处,便取决于此笔借款约定的利率。电影中并没有详细说明,那么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利率在24%以下,对本金和利息均有合法债权;(2)利率在24%-36%之间,对本金有合法债权,对超过24%的利息部分,不得请求强制执行;(3)利率超过36%的,对本金有合法债权,超过36%部分的利息无效、非法。很显然,如果是第(1)种情形,七哥的追债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意味着七哥并不构成财产犯罪,并不意味着七哥不构成任何犯罪。换言之,追索合法之债的,也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在电影中。七哥使用了暴力索取高利贷,如果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

(1)是比较简单的情形,问题在于第(2)、(3)种情形,即追讨没有民法支持的债(没有民法支持的部分仅仅是利息而不包含本金)是否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

这个问题在实务和司法解释中的立场是相当混乱的,而理论上也没有厘清。从司法实务来看,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被认定为了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不过这一案件有其特殊情况,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这里虽然没有明确高利贷本身在刑法上的性质,但如果七哥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则相关贷款(本金)便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物,七哥并没有请求权。至于利息部分,因为属于犯罪行为的孳息,也没有请求权。如此,则本案中使用暴力实现债(含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使用胁迫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基于司法实践的立场的逻辑分析。但司法实践的立场与我国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又互相冲突。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债务(正确的立法表达应该是债权吧,哪有索取债务的)没有区分合法之债和非法之债。但《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换言之,这里只评价了拘禁行为,没有评价索取财物的行为,那么进一步延伸就可以认为,司法解释并不认为追讨高利贷(含本金和利息)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是绑架罪了)。

在民间高利贷及高利贷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确定“追讨民法上不予支持的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理论上的紧迫性。这个问题在理论上的解决,需要协调好以下问题:(1)民法和刑法在法秩序上是否应当是统一的?换言之,民法上得不到支持甚至违法的行为,在刑法上能否被视为合法的?(2)区分对本金的债和对利息的债,这涉及到在入罪的情况下,数额的计算问题。(3)区分自然之债和违法之债对行为在刑法上定性的影响。

个人认为,《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制定有其特殊背景,一是这种类型的案件属于“情有可原”,恶性与典型绑架有所区别,二是当时的绑架罪法定刑较高(起刑点为十年,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绝对确定的死刑),因而动用司法解释缓和实务与刑法典的紧张关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不一定要在案件的定罪上考虑“情有可原”,并且,绑架罪的法定刑几经修改后已经降低,此种情况下,宜考虑刑法与宪法的对接,充分尊重公民的财产权,将追讨高利贷的行为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高利贷行为本身不触犯其他犯罪、贷款本身并不是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情况下,仅指超过24%部分的利息),如果是采取非法拘禁的行为实现此种债,应认定为绑架罪,如果是

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视情况成立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之前的赌博、高利贷等“情有可原”的情节。

讨论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以及《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都认为,赌博欺诈应定性为赌博罪。但从理论上来说,应定性为诈骗罪(电影中,双方都属于诈骗的预备)。

讨论6 与4是同一个问题,如果是合法之债,不构成抢劫罪,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自然之债和非法之债,定性上有争议。

讨论7 无论七哥的债是合法之债还是自然之债、非法之债,都不得使用暴力方法实现,因而,刘波、王平川、许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讨论8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金融机构应作平义解释,不应狭义地理解为银行,因此本案构成抢劫金融机构的加重犯。

讨论9 劫匪的控制巴商财富员工的行为本来只是抢劫罪中的压制行为,但后来为了逃跑而拿被劫持的员工当做人质,已经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何时既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最极端的观点认为,只要控制了被害人人身,绑架便既遂,如此则本案构成绑架罪既遂,但个人认为,至少要等到行为人向第三人出了要求,才能成立既遂。

讨论10 为了保护多人的生命权而牺牲巴商财富的财产权,属于牺牲小法益保护大法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讨论11 构成绑架罪,绑架罪并不一定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只要是为了实现一定的非法目的而劫持人质,均可能构成绑架罪。

讨论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这里的财物是包含共有物,还是指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个人物品,没有明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原则上采取共有制,本案中许东与老婆的财产采取何种制度并没有说明,如果是区别制,则使用上述司法解释没有疑问;如果是共有制,虽然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时仍然存在疑问,但在理论上成立盗窃罪并不存在太大障碍。

讨论13 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有很多关联。首先要确定的是七哥对抢回的钱是否是合法的占有,如果是合法的占有,则许东无权侵犯,抢钱的行为不是私力救济,反而是犯罪;如果是非法占有,就需要讨论私力救济的边界问题。

刑法上对私力救济的研究较少。正当防卫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可以为保护他人的权利,但私力救济是否也可以做同样的理解,没有做过深入研究。这涉及到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警察权的协调问题,在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因为法益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容许公民代位警察保护合法利益,但私力救济能否适用同样的原则是有疑问的。如果认为可以为他人权利动用私力救济,则许东的行为具有成立私力救济的可能,如果持相反立场,则许东的行为构成犯罪。

另外,即便可以认为许东能够为他人权利进行私力救济,救济行为也需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匕首抢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讨论14 何13的逻辑相同,如果七哥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占有,或者是非法占有但许东不能替刘波私力救济,则构成财产类犯罪。许东携带匕首意图抢钱,到底是想抢了就跑还是要捅伤七哥抢钱,电影中看不出来。但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因此,本案无论许东是想抢夺还是抢劫,无论有没有亮出凶器,都应该定抢劫罪(预备)。

讨论15 和上述13、14有密切关联。抢钱行为构成犯罪无疑,但核心在于许东是否能够为刘波私力救济,如果持肯定回答,则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持否定回答,则构成抢劫罪。

讨论16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同理,烧毁火锅店的,构成另外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讨论17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是持枪抢劫,而不是持枪弹抢劫,只要带枪就足够了,不需要带子弹。此其一。其二,电影中,劫匪自己承认所持枪支为假枪。但据本人目测,那并不一定是“假枪”。是真枪还是假枪,不是劫匪说了算,而是公安部说了算。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07)的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因此,劫匪所持枪支是否是刑法上的枪支,并不取决于他买枪的时候店老板告诉他枪是玩具枪、仿真枪还是真枪,而是取决于其所持枪支发射弹丸时的动力值。如果达到公安部的标准,则就是刑法上的真枪。但即便枪支客观上被认定为是真枪,成立加重犯也需要劫匪对“枪支”这个加重要素具备主观认识,而“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律的评价要素,要根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来确定劫匪有没有认识到自己所携带的是“枪支”,即公安部规定的枪支标准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而外行人对这个标准的认识是这种枪大概在1米的距离内能射穿一块厚度为25MM的木板,并且劫匪也认识到这个程度时,则应认定劫匪已经认识到自己所持的是真枪,即便劫匪误认为只有制式枪支或者仿制式枪支才是真枪。反之,则应否定劫匪有持枪抢劫的故意,进而否定加重犯的成立。

讨论18 没有认识到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偶然阻止了这一行为的,是偶然防卫。客观上虽然保护了刘波等人的合法权利,但主观上也没有这个认识和目的。偶然防卫问题的定性在理论上争议很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有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所以七哥偶然救了刘波等人的行为难以成立正当防卫,应当按照聚众斗殴来定性。可是,看到七哥从天而降之时,您是否也松了一口气呢?要求正当防卫必须出于防卫认识和目的的观念,值得反思!

讨论19 装在信封内的情书属于封缄物(应要求信封封口),对于封缄物整体的侵占,成立侵占罪;但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说明我国刑法的立场是封缄内的物品属于委托人占有,侵占封缄内物品的,应定盗窃罪(情书数额的计算是一个难题,对于刘波来说是无价之宝,但对于一般人来说也就是一张纸)。此后返还刘波的行为,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讨论20 财产犯罪的场合,虽然已经既遂,但财产仍然能够挽回时,一般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中,刘波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追击行为。

讨论21 教唆他人实施正当行为的,不构成教唆犯,但正当、合法地“把劫匪弄死”的前提是劫匪的后续不法侵害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刘波虽然可以对劫匪实施正当防卫,但后续的防卫限度应以劫匪的不法侵害程度相对应,如果劫匪已经无力还击的情况下,刘波仍杀死了劫匪,则刘波成立防卫过当。七哥在教唆时并没有认识到后续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而是持放任态度,即不管劫匪后续实施何种不法侵害,都把他弄死。如此,则说明七哥对可能的防卫过当持放任态度,如果刘波果真实施了防卫过当行为,则与七哥一起都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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