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继续《轿车被留置了怎么办?(之二)》引申的话题。
案例:贾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薛某使用。薛某不慎将该轿车撞坏后送到4S店维修。4S店将车修完后通知薛某付款5万元取车。若薛某迟迟不付款取车,4S店可对该车行使留置权。如果贾某想自己到4S店交钱后把车开走。4S店能拒绝贾某交钱领车的要求吗?
笔者认为,4S店不能拒绝贾某交钱领车的要求,理由如下:
其一,贾某有权代替薛某支付修理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本案例中,债务人薛某迟迟不付款,第三人贾某是轿车的所有权人,支付了修理费就可以排除4S店对轿车的继续占有,第三人贾某对修理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故,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贾某有权代替薛某支付修理费。
其二,贾某是轿车的所有权人,薛某仅仅是借车人而已。贾某随时可以要求薛某还车,当然也可以要求替薛某占有、修理轿车的4S店还车。当然,4S店的留置权优于贾某的所有权,所以,贾某必须在保障4S店修理费债权实现(即替薛某支付修理费)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4S店还车。
其三,4S店对轿车的留置权,是为了保障其修理费债权的实现。在修理费债权已经得到实现的情形下,4S店就丧失继续留置轿车的权利了,当然就负有返还轿车的义务。又因为贾某是轿车的所有权人,4S店向贾某还车是合法的,4S是不能拒绝贾某交钱领车要求的。
当然,轿车是薛某弄坏的,修理费依法应当由薛某承担。故贾某有权向薛某追讨。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另外,轿车被薛某弄坏修理过,轿车的价值肯定有所贬值,对该贬值损失,贾某也可以依法向薛某主张。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是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