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写过一篇文章,从高丙芳判刑4年中应该吸取那些经验教训和网友做了交流,律师在执业中应该如何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踩坑。
这几天随着网上涉案信息的不断增加,就该案判高丙芳律师虚假诉讼案做个分析,理解一下到底她被判4年冤不冤。
回归正题,一张图让你了解高丙芳案件的全过程。
这张流程图应该这样理解:
1 发包方把工程发给总包(粥店公司),粥店公司把工程刚转给赵某,赵某再次分包给米某、陈某,米陈在找69名农民工干活。
2 发包方支付给总包1420万元,总包支付给赵某1255元,赵某支付给米陈280万元,米陈支付给农民工工资265万元。此后米陈继续问赵某催要工程款。最后找到高丙芳律师代理,后面的结局大家都知道了,高律师虚假诉讼被判4年 有期徒刑,米陈二人认罪认罚,判缓回家。
高丙芳律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关键核心点是她是否知道农民工真实地拿到工资?
这里有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就是米陈二人已经支付给农民工265万,农民工实实在在拿到手的。
米陈二人知道自己拿到了钱,如果不给农民工发薪,自己可能或构成“拒不履行劳动报酬罪”所以,包工头不傻,但此后的工程款有些难要,就动起来歪脑子。
如果包工头再次启动“讨薪”诉讼,那一定是虚假诉讼。那高丙芳律师又如何卷进去了呢?
故事到这里,需要明白2个问题。如果高丙芳明知是“虚假讨薪”,那就构成虚假诉讼的共犯,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不知道,那就无罪。
高丙芳律师接受代理后应该干什么呢?作为专业的建工律师难道不知道吗?
第一,核实69名农民工到底拿到“薪”了没有,和每个农民工做详细的笔录。(律师不能怕麻烦)
第二,向总包单位核实工程款支付的情况,包括向赵某落实支付给米陈工程款的情况。
把这两项工作完成,这个案子就一目了然,到底该不该代理,自己心里就有底了。
证明高丙芳律师知道是借助“讨薪”讨要工程的虚假诉讼主要证据应该是:米陈二人的证人证言,这对高律师来说,可是强证据证明,如果自己没有相反的证据,就无法洗清自己的责任。
高律师唯一辩驳是她安排助理让农民工写了委托并录像,说明并不知道农民工拿到的工资。
这个辩解似乎我自己都感觉苍白无力,既然已经现场写委托了,为什么不做个深入调研呢?让每个农民工写个没有拿到工资的说明也行呀?或者自己做个录音笔录然自己对事实也放心呢?这不就摆脱自己责任了吗?
这里只有一种证据推演,那就是高丙芳律师从未和农民工核实过发薪的情况。高丙芳辩驳说不知情是站不住脚的,只能说明知而为之,触犯了法律。
判处4年有期徒刑量刑合适吗?我使用一个词会叫“合适”。
虚假诉讼罪一般情况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对高丙芳律师适用了第二档处罚条款3年以上7年以下。2个包工头都认罪认罚,判处判缓回家了。这你需要说明的是,高律师拒不认罪,拒不认罪认罚,适用了第二档处罚4年,我个人了认为还是比较合适的,并没有因为其是律师而虚假诉讼加重处罚。
结论:高丙芳律师虚假诉讼判处4年有期徒刑,不冤,绝对不冤,100%不冤。
延伸案例
今年本律代理了一宗员工的讨薪案件,48名员工向一家工程公司讨薪,我接受委托后第一反应是不是这案子事实有无虚假的因素,我坚持做2件事情。第一件就是要求所有的委托员工写委托书(我的助理比较懒,没有现场去录像,是拍照解决的)并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欠条。第二就是向对方法定代表人核实是否欠薪的事实?
把这2个动作完成以后,我就安心地代理,这就从根本上避免的虚假诉讼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