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
4、审核、验收和备案制度
规定:①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
处罚: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与罚款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未备案处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
5、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规定:①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处罚: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与罚款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规定:承办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