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一般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由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按土地面积比各方分别纳税;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2.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市区、郊区,不包括农村。
3 税率
使用分级幅度税额,同一地区上限为下限的20倍,下调有限额,上调经审批。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4.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的,以土地使用证书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证后再做调整。-
5.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子:甲企业位于某经济落后地区,2017年12月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2018年1月已按1500平方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年4月该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面注明的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已知该地区适用每平方米0.9元~18元的固定税额,当地政府规定的固定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并另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降低税额标准。则该企业2018年应该补缴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1500平方米已按规定纳税,需要补缴的土地面积500(2000-1500)平方米,当地政府规定的固定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并另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降低税额标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即降低额为:0.9*30%=0.27(元/平方米)。
适用税额=0.9-0.27=0.63(元/平方米)
应补缴的税额=500*0.63=315(元)
6.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本身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②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公共参观游览用地和办公用地,不包括附设的营业场所。
③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等。
④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⑥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⑦符合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地方自定:
①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院落用地。
②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③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7.征收管理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建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以签订合同的次月起缴纳。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纳。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开始缴纳。(新征用的土地30日内申报登记)
②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③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向纳税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