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竞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永昌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纠纷规定》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不仅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注意:二者必须同时满足。
再审申请人孙俊义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张泽辉、乔泰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适用了等同原则。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一体式盖母上表面呈平面”与本案专利“进水套上表面呈锥面”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需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等同原则与专利权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以及专利法法律制度规定等同原则的必要性。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以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发生,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均明确记载和限定,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由于锥面和平面均为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公知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作出上述限定的目的,即为将平面排除在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在进行侵权判定时,亦不能将技术特征“锥面”扩张到“平面”予以保护,故并未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那什么是等同原则呢?
等同特征是指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实践中,存在被控侵权人将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个技术特征进行省略或者替换,导致其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方案的情形。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如果变劣的技术方案明显是故意省略或者替换某个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 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权。
另一种意见:专利侵权判定应坚持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变劣的技术方案如果由于缺少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个技术特征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审判中,坚持第二种意见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与终审裁判表明,人民法院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因缺少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功能或效果的变劣,不应考虑。
而且,本判决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