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招聘销售主管,王先生前往应聘,王先生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书面材料。企业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两个月后,企业调查发现,王先生所说的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先生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请对企业作出决定的合法性以及争议处理作出分析说明。
1.企业作出的决定是合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王先生的劳动合同。
4.鉴于王先生的过错,企业随时解除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尤其是招工录用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对方信息需求的义务。但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劳动者有可能向用人单位隐瞒部分个人信息,从而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决策,并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