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什么关于“事实”的知识呢?比方说,北大门口有人卖假证,珠穆朗玛峰海拔8848米,太阳明天照常升起,这些命题的特点是:首先,它们不是必然为真的,而是偶然为真的;其次,我们只有通过观察经验事物,才可以判断这些命题的真假;最后,我们可以毫无困难地理解这些命题的反命题,比如太阳明天不会升起,北大门口没有人卖假证,珠穆朗玛峰海拔8840,当我们这么想的时候,根本不会觉得自相矛盾,这与设想“圆形不是方形”完全不是一回事。
在做完这个区分之后,休谟说了一句非常关键的话,他指出:“一切关于事实的推理,似乎都建立在因果关系上面。”这个表述中有两个关键的说法,一个是“关于事实的推理”,另一个是“因果关系”。
我们总是说,眼见为实,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对于那些不在眼前的事实进行推理,这个时候就会运用到因果关系。休谟举例说,如果你去问一个人,他为什么相信自己的朋友生活在法国,那么他会告诉你说,这是因为他收到过朋友的来信,上面的邮戳是法国的,或者他曾经听这位朋友说过要到法国居住。总之,他之所以相信自己的朋友居住在法国,是因为他对于事实做出了一个因果关系的推理。
休谟的另一个例子是,如果你在一个荒岛上发现了一块表,那么你就会很自然地推论说,一定有人曾经到过这里。这也是关于事实所做的因果推论。
说到这里,我相信你一定觉得这些例子都太稀松平常了,任何有常识的人都会做出这样的推论。你说的一点都没有错,到目前为止,普通人和哲学家的确没有分别,可是接下来就不一样了,普通人会心安理得地停留在这里,毫无反省意识地继续使用因果性进行事实推理,而有的哲学家,比如休漠,却会后退一步,于无疑处生疑,开始追问什么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基础是什么?我们到底是通过理性还是通过经验发现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