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特征:①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②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③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
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范围,可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应当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的不予受理。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规定不完备的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任何机关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作出终局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具备: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撒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