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灯箱内广告的收益,到底由谁享有呢?

杨某居住在某高档别墅小区内,在该物业公司的管理下,小区不仅环境好而且人文色彩很浓厚。小区内的路边设置了很多灯箱,里面张贴了很多有品位的画报,让小区业主很满意。

但是,最近,杨某发现小区灯箱内的画报都换成了各式各样的商业广告,引起了业主的不满。物业公司向业主反映,灯箱内的广告是物业公司负责联系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业主共同所有,业主这才松了一口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由此可知,业主对小区内的共有部分是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必须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作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本案中,杨某居住的小区路边的灯箱应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所以,灯箱内投放的商业广告的收益应当归业主享有。

当然,物业公司必须在取得业主们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投放广告,并且因广告而产生的收益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使用,或者直接用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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