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经济是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到商品经济完成的过渡阶段,所以具有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商品经济以及商品经济实现后的双重性质。
首先是个体经济特征。
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商品经济始终表现为个体经济行为。虽然消费经济发展阶段是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向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但是并不是说其就具有了商品经济社会的运作基础,就可以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划清界线。相反,消费经济发展不仅无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的个体经济行为划清界线,而且自身也要以个体经济单位的形式存在。
其次是激烈的竞争性。
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的商品经济始终表现为个体经济行为,每个经济实体的商品经济活动都是围绕自身的利益展开的,是为经济体内所有成员或部分成员的个人利益服务的,所以经济体与经济体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市场(消费者)竞争。这种竞争几乎可以说用“你死我活”来形容,并且其并不局限于同行业之间,而是可以发生在多行业之间,甚至于因为行业与行业环环相扣从而发生连锁反应。
然后是社会性。
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虽然说经济体与经济体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甚至是“你死我活”的,但是并不是说经济体与经济体之间、社会个体与社会个体之间就没有社会性。与之相反,在几千年的商品经济发展史中,人们不仅围绕生存生活风险自发建立起了许多保险机制,而且社会组织机构也承担起了越来越多的保险责任,比如民间的随礼习俗、接受难民以及援助灾区等。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后,社会组织机构在社会性方面更是起到了核心性的作用,能过统筹运作以及货币运作,更是使“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体现的淋漓尽致。
消费经济做为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到商品经济社会的过渡阶段,其发展必然首先建立在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商品经济的实际情况之上。即,以消费者自营体或类似企业为代表的消费经济起源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所以必然要以独立的经济单位的形式产生,并必须在激烈的商品经济公平竞争中胜出才行。一切都要建立在人们的自愿选择基础上,一切都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一切都要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这才是消费经济发展的最基本准则。也只有这样,消费经济发展才能更平稳且迅速,完成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向商品经济社会跨越的使命。
因此,消费经济发展阶段中,消费经济,或者说是消费者自营体或类似企业,必然还会表现出与其他经济单位不同的性质。
首先是集体经济性质。
消费经济的核心任务就是将商品经济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平稳地过渡到商品经济社会,而商品经济社会的运作基础就是集体经济,所以消费经济自产生开始必然具有强烈的集体经济性质。这种性质在前期主要表现为通过消费保险团结人们的商品消费这一社会角色,随着不断发展逐渐扩展到人们的商品生产的社会角色。
其次是融合性。
消费经济是一个笼统概念,具体表现为消费者自营体或类似企业的发展。消费者自营体或类似企业的任务并不是挤压甚至彻底挤压其他任何一个经济单位,而是要将其融合到本企业中来,为实现商品经济社会建立集体经济基础。即,消费者自营体或类似企业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团结做为商品消费角色时的“人们”,实现对做为商品生产角色时的“人们”,在人们的生存生活活动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完成从个体经济行为向集体经济行为质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