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家事律师孟杰,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咨询故事:
这天张女士来咨询我:孟律师,我们已经商量好协议离婚了,也商量好共有的一套房屋归他,他给我房屋折价款,但是我有点担心,万一他拿到房子后不给我折价款,怎么办呢?
说实话,张女士的担心不无道理,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人品堪忧”的人。你要说万一他真不给折价款,那就起诉他,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然后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个办法,但是这个办法也有风险:咱先不说起诉、申请强制执行费时费力费钱,就说对方万一拿到房子后隐匿售房款,到时候强制执行也拿不到钱。
所以,我给了张女士另外一个建议: 在房屋上给自己设定居住权。具体怎么操作呢?也很简单,就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给男方,男方给张女士房屋折价款,并且在张女士在男方足额支付折价款之前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此后,在张女士协助男方过户房屋的同时,要求男方给张女士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而居住权的存续期间就以男方全部支付完折价款为限。
这样呢,虽然张女士了失去了房屋所有权,但她可以一直居住在房屋中,直到她拿到全部房屋折价款之后,双方再把居住权登记注销。
这样呢,就能用居住权来约束男方尽快给张女士折价款。而且,即便是男方把房卖掉,张女士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中,因为该居住权经过登记后,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