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课,我们讲到了安全生产指数理论。今天我们继续把这个话题延申一下,来聊一聊事故当量指数。事故当量是指事故后果——死亡、伤残、职业病和经济损失四个特征的综合反映,用于综合衡量单起事故或一个企业、一个地区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即用事故当量的概念将四类不同的事故特征统一起来。事故当量指标是指相对人员、产量、GDP等社会经济和生产规模背景因素,度量事故当量的指标,如10万人事故当量fP,亿元GDP事故当量fG等。
事故当量综合指数K是指事故当量指标的综合函数,基本定义是
K=F(f, b, r, l, p, G)
或 K=【/
+
/
+
/
】
100/n
或 K=【(
/
)】
100/n
或 K=【(
/
)】
100/n
或 K=【/
+
/
】D
100/2
式中:f-死亡率指标;b-受伤率指标;r-职业病发生病率指标;l-损失率指标;P-人员指标;G-GDP指标;Di-指标修正系数,可根据经济水平(人均GDP)、行业结构(从业人员结构比例或产业经济比例)、劳动生产率或完成生产经营计划率等确定;Xi-考核或评价依据的第i项事故指标;指/Xi综合-考核或评价依据的第i项区域或行业平均(背景)事故指标;n-参与测量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的指标数;为区域或行业平均(背景)人员指标;
为区域或行业平均(背景)GDP指标。
事故标准当量的确定
事故标准当量:定义为事故导致的人年时间损失或价值损失。(人年时间损失按周5天工作制换算,即一人年工日损失等于250人日;人年价值损失按全员劳动生产率计算)
由上述定义可得到如下转换标准:
死亡人员当量:一人相当于20个事故当量(即20人年或5000工日损失);
伤残人员当量:按伤残等级的总损失工日数(根据国际常用规范,不同伤残等级的损失工日数按表2-1标准计算),以250工日为一标准当量;
职业病当量:与伤残人员的当量换算相仿,根据职业病等级的标准损失工日数换算;
经济损失当量:按平均劳动生产率标准换算,即地区平均劳动生产率价值为一当量。
事故当量指数还可扩展为事故当量同比指数、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用于企业、地区事故发生状况的纵向或横向分析评价。
Di修正系数的确定
由于地区间生产发展水平、行业结构和安全文化基础的差异性,导致地区间的安全生产客观基础和条件的不同,因此,在评价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或对地区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和事故指标,应考虑这种差异性,由此,在测算事故当量综合指标时应对其指标进行必要的修正,即设计Di指标修正系数。Di的设计应该根据指标的客观影响因素来进行,如:
各类事故总指标根据地区人均GDP水平设计;
工矿事故指标根据地区的行业结构进行,即用地区高危险行业的从业人员规模比例或高危行业的GDP比例结构。
道路交通事故指标根据等级公路的比例水平设计。
由于全面收集基础数据的困难和客观的动态性,要精确、全面地确定Di是困难的。根据目前能够收集到的数据,课题根据不同地区(省市)的人均GDP水平和行业GDP的结构,按正式,测定了D人均GDP和D行业GDP比例两种修正系数,分别用于修正各类事故10万人死亡率和各类事故亿元GDP死亡率及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
D=D地区∶D全国
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的应用
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的应用可体现在如下方面:
评估单起事故的危害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综合分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如1997年北京东方红化工厂的火灾爆炸事故,具有人员伤亡较小、经济损失较大的特点,而2000年洛阳东都商厦的火灾事故,则是伤亡较大、经济损失较的特点。如果没有事故当量的概念,这两起事故无法进行比较分析,应用了事故当量的理论和方法,就可进行程度比较分析。
对企业一年或一段时期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综合问题评价。即将企业一年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其导致的死亡、伤残(重伤、轻伤)、职业病、经济损失的综合结果进行当量测评,从而可以对企业的事故综合危害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分析。
与企业的分析评价同样道理,应用事故当量指数可以对地区的事故综合状况作出科学、合理评价,从而对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排序,以进行科学的目标管理。
由于目前对于一个地区(省市)的事故伤残人员数和事故经济损失还无法作出精确的统计,因此还做不到死亡、伤残、职业病和经济损失的“全当量”事故评价。
下面的研究主要根据国家局调度中心确定的地区(省市)考核指标体系,应用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的理论,依据目前能够统计的事故死亡率指标进行各地区(省市)的综合分析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