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在极大多数人眼中,保险公司就是个十恶不赦的骗子公司,为了让客户投保,坑蒙骗下三滥的手段用尽了。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不专业、产品都是坑.....
但事实上,作为投保人的我们,是否做到了诚实?是否真的是冲着保障去的?还是同样的想尽办法去捋保险公司的羊毛....
甚至很多朋友圈里面还会分享如果钻保险的空子,迎合了一群也不知道是什么心态的大众。其中一些就是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空子。这个条款究竟神奇在哪?值得大众这么费心思去研究。
不可抗辩
没有“不可抗辩”的历史,不是我们这群“新人”能懂的.....
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
这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因此在当时的英国,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
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
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变革的出现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其后该条款被其他公司纷纷仿效,在寿险业得到了极大的推广。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其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我国于2009年通过的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这项条款一出,不仅限制了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也使得很多人多了钻空子的想法。
很多人在身体出状况时才想到投保,没有如实告知,以为没什么大不了的。过了抗辩期出险不赔就去保险公司闹一闹,再不行就上法庭。
OK...中国的确有“通融赔付”这么一说,但也绝不是任由客户这么胡闹的。
案例分析
刘女士在2013年7月15日检查出有慢性胃炎,在2013年9月28日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其投保过程中因没有在意这个症状,告知代理人自己完全健康。2016年3月份被检查出胃癌,申请保险公司赔付遭到拒绝,理由是带病投保。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后得到理赔。
分析:刘女士在投保中未如实告知,但因过了两年抗辩期,保险不得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
But,不是所有的案子都是可以这么打的。
李先生在2010年7月21日被查出糖尿病,在同年的10月15日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同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014年5月因糖尿病住院,家人为其申请理赔遭到拒绝,理由同样是带病投保。李先生一家将保险公司起诉,但最终却没有得到理赔。
分析:李先生在投保之前已经得知自己罹患了糖尿病,属于保险合同中承保的病种,并且在投保时故意不告知,存在蓄意诈保、骗保等行为。
为此即使过了两年抗辩期,依旧无法拿到保额。甚至连交的保费也拿不回来了。
虽然在第一个案例中,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理赔了。但是不要有这种侥幸的心理,因为不是所有人都那么好运的在度过两年之后才出险的,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并且是在两年之内因既往史引起的重疾,保险公司是不会赔的。
易保小结
保险本就是在风险来临时为主人分担的,绝不是成为发家致富的一个手段。不可抗辩本是为了客户的利益而设立的盾牌,却成为一些人手中斩向道德底线的利剑。
未来不可预见,本着基本保障的心态去买保险,在未来出事的时候,其结果也不会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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