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资深律师和律所传承的需要。
老律师的经验、技艺、技巧、智慧需要传承,没有公司化,很多人处在“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忧虑中,不愿意传承。或者,即使想传承,也没时间,不系统。
很多律所,往往是主任名声很大,其他籍籍无名。主任一旦退休,基本这个所就泯然众人了。主任在所做律师时,客户云集而来,主任退休,主任原有的业务也做“猢狲散”了。
第二,新人培养的需要。
有些新人,他可能只具有一个方面技能,是单一的。他要把自己的各方面技能都完善起来,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但是如果具有各方面才能、技巧的人集合起来,就可以发挥更大的力量。所有的人都不是全能的,有些短处甚至靠学习也不能弥补。律所公司化,恰恰可以把这所有的长处都集合起来,互相配合,发挥最大的作用。
有个木桶理论,是说木桶的水平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普遍认为需要补短板。后来木桶理论有了新发展,出了个长板理论,说不用补短板,找出木桶的长板来,发挥长板的长处与优势就好了。这或许就是人家说的“一招鲜吃遍天”?
但我发明了新的长板理论。我认为每个桶既然都有长板短板,那就不如把自己的短板扔掉,把我们每个长板拿出来,把所有的长板放在一起,箍一个新桶!这个桶,将集结了多个桶的长板,它超越了以前的每一个桶!
第三,律师竞争的需要。
现代的律师法律服务,越来越需要团队作业。一是分类越来越细,二是门类越来越多。靠一个人单枪匹马,全面服务,流于平庸。一个人单点突破,很难深入扩面。两种形式,都很难在这个市场中,通过竞争,来占领市场。
第四,客户服务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客户的需求越来越综合,越来越细致。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很难达到客户的要求,只有团队作业发挥各自的长处,才能够充分地满足客户的各方面的综合的多角度的法律服务需要。
第五,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
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并不是很发达的时候,法律业务数量少,品类单一,一个或几个律师包打天下。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在,业务越来越综合,一项业务的体量越来越大,要求的时限也越来越短,没有一个有机组成的律师团队的合作,很多任务的完成没法想象。而公司化则提供了完成新品类综合业务的团队支持、知识支持。
第六,律师业务成本提高的需要。
现代社会节奏节奏越来越快,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很多工具软件,为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良好的工具、平台支持。而购买这些现代化的软件或者设备、平台,靠单个律师成本太高。小团队制度、律师事务所强行推行类似的制度,遇到的阻力也是空前的。很多律师事务所的小团队成建制的脱离提成制,自立门户,也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