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概述
概念:
1、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2、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住所:
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指公民离开住所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住院治疗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址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a、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b、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c、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的广泛性
d、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e、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a、出生时间的确认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b、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 自然死亡 和 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绝对死亡,我国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死亡时间
宣告死亡:
指公民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民法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
特征:
a、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进行规定,不具有普遍性
b、 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况相联系
c、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年龄和智力状况是判断行为能力的法律依据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已成年且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或 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收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纯获利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收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
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从该公民音讯消失之日起,持续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b、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
c、由法院以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3、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宣告失踪的效力
1、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无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代管人。
3、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而必须支付的管理费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人如果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应根据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原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原所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本人。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
a、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为2年)可以是已被宣告失踪的人,也不可不是
b、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等;4、其他)
同顺序的厉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应当宣告死亡。
c、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的效力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被宣告人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接触
3、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2、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宣告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监护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设立监护的方式: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未成年的父母是其当然监护人,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起自然取得。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加护: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由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7条的顺序确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