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刺激思考的态度,催化当事人产生可行策略
当事人在犯错时,当事人周围的重要他人不要在与当事人谈话时,一开始就劈头给建议。咨询师可以架已提醒,若能开发了解当事人已经会的例外资源,以及所欲的正向目标时,周围的人再提出自己的意见,意见会比较中肯,也比较会切中当事人所需。
咨询师在表达自己的建议之前,其实也可引导当事人思考:是否生活中已有成功的示范者,或者其他人可能会给予的建议是什么。如此,将会让当事人学习运用生活中的资源而成为主动的解决问题者。
如果当事人真的强烈要求咨询师给予意见,但咨询师又希望当事人能同时学习思考如何解决问题而能自我负责,那么咨询时则可针对当事人的问题与需求提出几个可行的策略,然后再询问当事人,他认为哪一个策略最适合他自己。当事人选择某个特定方法后,咨询师需要再进一步的探问:为什么会做出这个选择?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有时就能更深度了解当事人的价值与目的。
如果咨询师真的要给当事人一些脑力激荡的刺激,咨询师也可以用“假设问句”来提供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