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干部功过不是“消消乐”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一个好的评价,就是要对干部干事创业的功与过作出公道正派的裁决,为此,必须首先破除庸俗化的功过观。

在舆论场中,一些干部群众对曾经劳苦功高但后来落马的干部有这样的认识:“尽管他腐败堕落,但他毕竟贡献不小,为何不能‘酌情考虑’刑罚?”这其实是“功过相抵”论的体现,“功过相抵”论是一种将个人或群体过往的成绩、功劳与其后来所犯的错误、过失进行简单对冲,意图用功劳掩盖或减轻过错责任的观念。

“功过相抵”论严重污染政治生态。第一,它是“以功臣自居”思想的逻辑起点。一些干部在取得一定成绩后,容易滋生“我好不容易走到今天,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享享福怎么了?”的心态,放松自我约束,突破纪法红线,坠入腐化深渊。第二,它是错误政绩观的“保险丝”。一些干部持有“只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群众的要求,哪怕手段不太光彩,还是会被原谅的”侥幸心理,毫无心理包袱地做寅吃卯粮甚至突破伦理界限的事,损害群众长远利益,为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

“功过相抵”论是拿功过做交易的“黑心商家”。它将商品交换原则错误地引入党内政治生活和社会价值评判领域,认为一切功与过都可以被量化、被计价,功劳积累的“积分”可以用来在犯下错误时兑换“赎罪券”甚至“免死金牌”,这种将功过商品化的思维显然是对人的社会价值的极大误解。“功过相抵”论是僵化理解功与过的“裱糊匠”。它坚持庸俗的折中主义,不讲原则、不分主次,把各种不同的思想、观点、理论无原则地、机械地拼凑在一起,貌似公允全面,实则混淆是非界限。“功过相抵”论正是试图在功与过这对性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事物之间进行无原则的调和,与充满批判精神的唯物辩证法背道而驰。

摒弃“功过相抵”论,需要正本清源。一方面,应坚持功是功、过是过,不容正负相消。在做出评价、考核绩效、追责问责时,要以“三个区分开来”为标尺,对功劳和过错进行透彻的分析,慎重决定“戴罪立功”“将功补过”,确保该奖励的奖励、该惩罚的惩罚。另一方面,要自觉抵制好人主义,不在功过冲突面前“和稀泥”,不因个人情感或外界说情打招呼而模糊是非界限。既坚持“重点论”,抓住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为干部评价定下主基调;又坚持“两点论”,在与干部谈心谈话中向其指明过失的性质,引导干部诚心接受组织评价,放下思想包袱,积极干事创业。

回顾历史,我们党曾坚决顶住“功过相抵”的求情之声,处决了立下赫赫战功的刘青山、张子善。毛泽东的话语振聋发聩:“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自我革命精神不断检视自身,反对“功臣”思想,抵制“补偿”心理,从源头上铲除“功过相抵”论的土壤,为淡泊名利者护航、为踏实干事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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