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概述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数通过。(决策者只能是“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而非“全体,所持“表决权“非人数亦非“出资比例,过半数即>50%)
(2)公司的登记管理
①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择其一而担任。
③股东出资
能: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能: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
注: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因为承担无限责任)
④登记程序
设立(略)
变更:
45日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
30日内:其他变更。
⑤注销:
无需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需要清算:其他原因
(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对内:
①责任承担:a足额缴资;b未出资部分的利息;c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未尽出资股权转让:“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权利限制:合理限制新股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④解除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注意不是未全面履行出资)
记忆:还本付息、已知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对外(对债权人):
①责任承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设立时的出资问题,是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董、监、高”不承担责任
增资时的出资问题,未尽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监事不承担责任。
③未尽出资股权转让:“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记忆:补充赔偿、已知连带、设立发起、增资董高
抽逃出资
对内:还本付息、协助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协助连带,不包括监事)
对外:补充赔偿、协助连带
公司章程约束人:公司、股东、董监高(不包括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