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依据法律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现女儿在上大学期间以自己体弱多病、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为由,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止,会获法院支持吗?
来源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小军家事
原标题 | 子女在上大学期间能以自己体弱多病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为由,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吗?
一般来说,父母照顾子女的法定义务年龄应该到18岁。21岁的小倩在上大学期间,将父亲起诉到法院,索要18岁前父亲拖欠的抚养费,以及直至她能够独立生活期间的抚养费。近日,宝应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亲人对簿公堂,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拖欠数万元抚养费女儿将生父告上法庭
小倩刚满6岁时,父母离婚,并约定小倩日后的生活起居由母亲等亲人照料,父亲虽无暇照料女儿,但需尽到抚养义务,包括每年给付小倩抚养费5000元。可父亲刘先生一直没有正经的工作,每年给付抚养费都一拖再拖。经母女二人多次催要,刘先生陆续支付了4万元抚养费。
2008,刘先生因违法获刑,在监狱中服刑10年。直到2018年,他才被刑满释放。10年间无法工作,自然没有收入来源,此事也成了刘先生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母女俩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好不容易等到父亲出狱,小倩立即和父亲取得联系,并试图讨要这些年父亲拖欠的抚养费:“你拖欠我未成年时的生活费数万元,而且我现在还没能力独立生活,且体弱多病,你应当继续向我支付抚养费,直到我可以独立生活的那一天。”
可刘先生认为,“2018年时,你就年满18周岁了,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成年了。”
为了讨要抚养费,小倩一纸诉状递交至宝应法院,将生父告上了法庭。小倩在起诉书中提出,希望父亲支付所欠的截至今年5月的前期抚养费3.5万元;此外,父亲自今年5月之后应按照每年1.8万元的标准继续向她支付抚养费,直至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判付2万元抚养费父女二人已重归于好
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先生与王女士于2006年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倩由女方抚养成人,在此期间女儿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男方每年承担5000元。被告自认因犯罪于2008年监狱服刑,至2018年被释放归家。原告目前是在校大学生,自认收到被告4万元的抚养费。现原告认为被告尚欠2018年之前(即原告18周岁前)的抚养费2万元,且常年体弱多病,虽已成年仍然不能独立生活,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根据被告与原告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8周岁成年前抚养费6万元,原告自认已经收到被告4万元抚养费,剩余2万元没有给付。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经给付剩余的2万元抚养费。故,被告作为原告父亲有义务给付原告2万元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在2018年之前服刑期间没有收入不应当支付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追偿应由原告母亲行使。虽然被告因服刑原因无法支付抚养费,但应当在服刑释放之后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抚养费的请求权依法由子女行使。被告的该辩论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关于原告主张2018年至2021年期间抚养费1.5万元以及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5月份之后按照1.8万元每年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依据法律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已经就读大学,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原告认为自己身体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属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之情形。所以,原告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年之前抚养费2万元。判决后,法官劝说被告:“女儿考上大学,给你争光了。你养她小,她养你老。抚养和赡养,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令人欣慰的是,父女二人目前已重归于好。
以案说法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承办法官表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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