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行为是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问题是,是否但凡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可以被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呢?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曾代理了一起江西赣州涉嫌寻衅滋事罪案。本案中,余某因觉得王某的母亲“指桑骂槐”而与她发生争执,王某以为他在恐吓自己的母亲,遂上前与余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捡拾砖头恐吓、追逐余某。
余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王某的家人委托了冠领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冠领律师阅卷后认为,王某为了制止余某辱骂他母亲而与余某发生肢体冲突,主观上并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也不是无事生非,且被害人余某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引发责任,双方系处理纠纷不当,不应认定王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
检察机关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自有其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其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至于侵害的对象则比较随意,是不特定的。
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只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但若是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构成犯罪。那么,该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呢?
首先,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其次,看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严重后果。
最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也能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行为人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导致的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民若是发现了他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可以直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