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车事件屡见不鲜,有人因违规停车遭受行政处罚,有人违规停车后不纠正错误反而殴打保安,最后触犯刑法将自己送进监狱!
小张是一名保安,主要负责在固定区域的路边纠正违章停车行为。在一次执行工作任务中,小张发现路口有车存在违规行为,且司机不在,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PDA仪器对车子进行拍照。拍完照,小张刚走没几步便听见身后魏某口吐脏话,随后魏某直接过来一手抓住小张衣领,一手抓住其佩戴的PDA仪器,并威胁小张赶紧删掉照片。小张为了保护设备,便与魏某争论起来。魏某一气之下,掐住小张脖子,连续打了其后脑勺三四下,并将小张手里的仪器抢走,随后扬长而去。
小张追赶不及,用手机拍下魏某车牌,随后上报单位,并报警。警方立即出动将魏某捉拿归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违规停车,后对保安进行推搡,并抢走其手中的手持支付终端设备,造成保安受伤。魏某抢走的手持支付终端设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魏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于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相关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
通过本案告诫大家:人生而自由,但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我们既要依法行使权利也要依法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