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看了一眼,索要5000元,多不多?辽宁营口一家洗浴中心,一男客人因为不熟悉环境,闯进了女更衣室,结果和一个一丝不挂的年轻女子撞了个正着,随着女子一声尖叫,男子退出了更衣室。
之后女子声称自己受到惊吓,精神恍惚、情绪低落,于是以隐私受到侵犯,精神受到损害为由,要求男子和洗浴中心赔偿5000元。男子承认因为不熟悉环境,误入女更衣室,有一定的过错,洗浴中心也表示管理不够到位,愿意适当赔偿,但是双方都认为5000元太多了,不能接受,最多赔偿1000元。
显然女子没有那么好说话,一纸诉状把男子和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0元。大家知道,我们的隐私是受保护的,《民法典》第103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刺探、侵扰他人隐私,男子窥视了女子身体,就是对其隐私的侵犯。而洗浴中心作为一个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根据第1198条的规定,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女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就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严重的精神痛苦,而不是简单地说自己受到惊吓就能获赔的。之前有个类似案子,女方那个精神才是真正受到损害,她的身体被窥视后出现失眠、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之后病情不断恶化,甚至出现悲观厌世的症状。而本案中的女子最终没有提供精神损害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看来,被看一眼就索要5000,确实太多了。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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