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接到很多咨询,都是有关劳动者维权方面的相关问题。我计划写一个系列的文章逐一进行回复。
本文分析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加班费、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
先看一下法律对工作时间的认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对正常工作时间的认定:
对工作时间的数字考量标准: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对休息时间的考量标准:每周休息一日。
也就是说,只有企业让劳动者工作超过了工作时间,才能认定为加班。
再看一下延长工作时间:
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让劳动者提供工作,即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用,标准是正常工资的150%,就说我们平时所说的1.5倍工资。
再者,还需要注意的是,休息日加班,是否可以要求加班费用的问题。
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进行工作,之后提供了调休或补休,这个是不能再申请加班费用了。
如果企业直接说明休息日加班,支付加班费,不再安排调休和补休,则,对休息日加班费用的支付标准是工资标准的200%,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2倍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法定节假日。
我国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全年一共11天,分别是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劳动节1天。
我们平时说的小长假,是通过调休调整以后的,不能算作法定节假日。
在上面11个法定节假日,如果企业安排了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可以要求加班费,要求的标准是工资标准的300%,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3倍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即使是企业安排了劳动者进行了补休或者调休,企业依然需要支付加班费用。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明确的告知大家,如果企业是正常用工的话,劳动者只要能证明自己在单位工作时加班了,而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用,那么,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用。
有任何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欢迎在本文后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