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仆

      主仆是人际关系中最明显最直接的不平等关系形式,这种关系是有明确主人和仆人,所以,虽然不平等,但是有一定的选择性,也就是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主人,主人也可以按照自己条件选定仆人,相应地主人可以给仆人提出明确要求与条件,仆人也会对照要求与条件加以确定,一旦主仆关系确认,不平等的从属关系也就形成。

      一般而言,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仆人自然会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为主人服务,主人也会给仆人一定的关照和赏赐,当然如果仆人失职失责或有别的什么劣迹也会受到主人责罚,但由于主仆关系确立过程中相互之间无法明确具体服务事项,所以提出的要求与条件也较模糊,加之这种关系本身具有的不平等关系的本质,也就形成了相互间完全取决于主人意愿与情感的关系形式 ,即便如此,这种关系由于仅仅体现在具体的主仆之间,所产生的影响无论正面还是负面都极其有限。

      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公众范围上所谓的主仆关系,也就是有人号称公众的仆人也就是公仆,但实际上作为所谓的主人之公众却对这些公仆没有任何约束能力,以至于这些所谓的公仆在具体事务上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公众对其无能为力。

      一般的主仆关系中也有主人听信于仆人的现象,那是由于主人对仆人行为的认知与熟悉形成的关系形式,也就是主人掌握了仆人较全面的信息而形成的信任关系。但是,所谓的公仆与公众关系却很难具有这种主仆关系本质,因为这种对应关系的不平等不是主体的不平等,而是主体的不对等。

      这里的主体不对等是指公众是一个抽象的群体,而所谓的公仆是一个具象的主体,所以具象的主体就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操纵抽象的群体,号称自己是公众的代表,这样就把所谓的公仆变成主仆关系的统一体,自己即是仆人更是主人,自然也就不存在主人对仆人的信任和仆人对主人的代理,公仆就成为社会公共事务事实上的主体,想怎样就怎样,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抽象的群体根本不知踪迹。

      一般的主仆关系只是具体主仆之间或关系,而所谓的公仆与公众关系却是涉及整个社会关系全面而关系,无论哪种关系,行为主体行为动机目的都是为了自己,如果行为人与行为关系群体具有鲜明对应关系,就会对行为人具有制约作用,而如果对应关系变成抽象的群体,自然也就失去了任何制约作用,行为人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这样行为人整个行为过程就变成了自我中心自我封闭,也就是贪腐就成为所谓的公仆行为的本质。

      社会发展已经跨越传统进入现代,最突出的特征就是现代社会是颠覆一切传统社会不平等人际关系的社会,所以,现代社会既不需要传统意义上所谓主仆关系,更不需要欺世盗名的公仆与公众关系,而是需要平等社会主体之间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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