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选人坑,指的是选择合伙人,不是选择自己的员工比如财务、人事等等,因为合伙人是长期的,而且是利益共同体,而后者则是自己的员工,创业者可以随时与这些人解除关系。为什么选择合伙人非常重要,如果在健全的法律体系制度之下会避免选人的风险吗?在笔者工作中,也时常在思考这个问题,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之后,我们认为选人永远是第一位的,再好的制度和法律文件体系都不能彻底改变一个人的固有观念和固有行为习惯,本篇中的案例都反映了这个观点,或者读者在看了案例后发现,这些案例可能与法律也没有太多关系,因为是就本书而言,我们通篇都在将法律,但唯独本篇讲得似乎与法律关系不大,但是本篇内容的的确确也是本人在工作中所经历的一些案例后的总结,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和创业者谈一谈,因为,这样的经验和教训往往是非常深刻的,也是非常具有借鉴意义的,也许可以给我们将要进行创业或者投资新项目的朋友们一些启示。
案例:胡总和自己的爱人安总都是留学博士,归国后本可以从事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先生胡总多年以来从事新材料研究,多年以来一直坚持在实验室,也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和坚持研发了一系列产品,这些产品主要用于破损的汽车车身的修复,对比目前市场上现有的技术和产品,他的产品和技术具有修复时间短、效果好的特点,比如别人的汽修店修复好一块车门需要两三天才可以,而用胡总的产品两三个小时就可以修好,而且效果与原车身的车漆完全一致,这些产品的市场前景很是不错,胡总认为可以拿出来自己创业,也能够让自己的研究成果为社会创造价值,胡总自己就开始着手开发市场,起初自己开了一个小店,几个月下来确实收到了一些客户的好评,胡总开始自己找工厂研发并且联络合作的汽修店,一年下来也小有收获,但是自己一个人创业确实很辛苦,他的爱人安总本来在大学里教书,但看着丈夫对自己的产品这么有热情,又这么辛苦,于是就决定辞职陪丈夫,两夫妻同心协力,在打拼了两年后,也小有规模,公司有了核心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市场上也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是从销售量来看,还是差得很远,而且两夫妻都没有经营过公司,也没有做过市场营销,在拓宽市场这一领域,两人都是短板,俗话说得好酒香也怕巷子深,现在急需要开发市场,将市场拓宽之后才能融资已启动上市之路,所以二人也在寻找新的合伙人能够帮助自己打开市场,他们先后通过朋友推荐认识了几个从事过营销工作的人,但是感觉都资历欠缺,后面终于认识了一个吴总,该人前期有自己的公司,也帮助别人策划过产品营销,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现在还在做抖音等线上营销,营销上确实有过一些战绩,胡总对于这个人的能力还是很认可的,但是吴总却提出来自己要入股胡总的公司,想要以股东的身份和胡总合作,而且自己也可以购买胡总的股权,胡总想着这样也可以,目前公司估值也上来了,而且公司现在要拓宽市场的话还要用人,也需要更多的资金,吴总进入公司,一来可以起到融资的作用,二来也可以和公司利益绑定,让吴总更加有精力帮助公司,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胡总为此还找了第三方机构对吴总做了尽职调查,在全部了解之后,双方很快就签了协议,吴总以销售总监和CEO的角色进入到公司来,各方也在广州重新租了场地,成立了新的营销中心,这样三个股东开始聚焦市场。
虽然前期吴总的资金也到位了,人员也招到位了,但是经历了小半年却不见吴总出业绩,这让两位大股东有点着急,吴总也看着公司现在人员工资压力大,于是想到了以收代理商保证金和预付款的方式来启动新的模式,但是对于吴总的这种方式,胡总和安总持有异议,他们认为公司应当回到产品上,而不是纯粹地靠销售话术去收钱,万一代理商做不好亏损的还是公司,胡总认为公司应当多开几个品牌店,将公司品牌树立好之后再去招商,但吴总却坚持己见。
在公司里,胡总和安总是大股东,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具有绝对控制权,安总又是公司董事长,照理讲,公司的任何决策都得经过安总,但是现实是,吴总每次作出的安排都不去向安总汇报,都是自作主张,手下的人也全部都听吴总的,胡总和安总对此很有意见,但是看在吴总这个人也确实在公司上一直付出,没日没夜地加班,二人也不想让团队有分歧,两夫妻一直以来都是隐忍,但是现在吴总的这种收保证金的方案很可能会让公司承担很大的债务风险,对此胡总再也不能沉默了,他们向吴总提出来了异议,但是吴总还是我行我素,他认为胡总和安总没有做过市场营销,根本不懂,而且公司现在每个月养营销人员都要几十万,只有这种方式才能让公司资金快速回流,显然在公司运营商出现了保守主义和冒险主义的矛盾,而吴总则是后者,胡总看这个吴总太过固执,根本没办法改变,于是就提出了分家的想法,为了不产生太大矛盾,胡总承诺继续授权吴总使用自己产品、商标,会保证吴总的供应链,吴总看自己和胡总确实理念相差太大,也就没再说什么,三个人到此又一拍两散了。胡总感慨,好不容易做好了一个公司,却因为合伙人理念不一,没法继续做大,自己也交了不少学费。
律师评论:很多创业者没有过管理经验,也没有过合伙经验,在面临合伙经营公司时就面临到了本案例中的情况,其实从本质上讲,之所以吴总和胡总他们有分歧,实质上是理念的分歧,吴总做老板做习惯了,不愿意听命于两个小年轻,但说到底,是吴总没有团队意识,做任何事情不与其他股东商量就自作主张;还有,吴总的管理理念还是老观念,财务、人事制度不用规范、公司的营销策略是搞到钱,这与胡总、安总的理念相差太大,后者是想着公司按照合规合法的模式运营,在财务问题上,吴总从来都是按照自己的方式来,像私账收款这种情况也是家常便饭,所以归根结底是合伙人的理念不一。虽然在本案中,胡总也做了尽职调查,也做了法律文件,但是仍然是没有找到合适的人,这说明法律也不是万能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选择合伙人的时候,在尽职调查阶段,我们应该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新进股东对于公司每个环节的经营理念是怎样的,有无团队精神?有无契约精神?有无规则意识等等,只有从人性和理念上做更多的考虑,才会减少错误成本,记住,人性永远是第一位的,法律是第二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