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了洪泽区崔朱居委会与绿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财富广场物业服务合同》,觉得该合同违法违规之处甚多,下面说说我的看法,不当之处欢迎网友批评指正。
第一、居委会代表业主第三方签定物业合同不合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了《淮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三款和第78条的规定,居委会只有协助街道办“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工作的权利,没有代表业主第三方签订物业合同的权利。
第二、本合同第四条《服务内容与质量》与物业获得的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条《经营与管理》所获收益严重不对等。
这一条6点物业服务中,均以“管理服务”字样。第1点是借侵权维修谋利;第2点卫生保洁,第3点车辆停放,第4点公共秩序管理,第5点装修管理,第6点小区文化,这五点因为财富广场只是两排路边房,没有公共卫生保洁区、没有小区公共停车位、没有小区文化、没有公共绿化,这五点管理服务就几乎没有了。
这一条违反《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第57条“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由乙方(物业)负责接待维修登记,协调服务,乙方提出维修保养计划,甲方审核后,由甲方申报维修基金”,“由乙方负责招聘施工企业或个人,并且施工质量、工期等由乙方负责监理,甲方将维修基金全额拨付给乙方。”
违反了《淮安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15条、17条规定的申请人、使用人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表决使用的是业主;《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24条“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人负责维修工程的组织实施”。
据此,甲、乙双方都侵犯了第三方业主的权益,并且居委会根据此条还把居委会本身有一点的维修基金使用监管权送给了物业。
第四、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和第4款“公共场地、公共场所、公共会所等小区公共部位由乙方(物业)负责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益所得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违反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本合同第十五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停水停电)”。
违反了《民法典》第944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的规定。
第六、本合同第二十条第4款,“乙方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时,给业主及使用人带来不便、造成损失及人身伤害的”乙方(物业)不承担责任。
违法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身体都要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明显带有黑社会威胁性质,。
第七、本合同第五章第九条,甲方(崔朱居委会)“代表业主及使用人签订本合同,对业主及使用人均有法律效力,业主及使用人应严格自觉遵守”;“审定、修订业主公约,并督促业主及使用人”。
违反了《民法典》和《淮安市市物业管理条例》条款中物业合同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的规定,侵犯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公约的权益。
综上所述,崔朱居委会与绿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份明显损害第三方业主利益的非法合同。本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了《民法典》第 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这一份合同对业主第三方无效。
你对崔朱居委会与绿源物业服务公司双方背着第三方业主签订这么一份《物业管理合同》怎么看?欢迎评论!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