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俞强律师解读抵押未登记的责任认定的司法实务

案件:一纸抵押合同引发的千万追偿

A公司(债权人)与B公司(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C公司(抵押人)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核心地段的商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三方签署《抵押担保合同》。因C公司称“产权证书正在补办”,A公司出于信任先行放款,但抵押登记始终未办理。后B公司资金链断裂,拖欠本息达800万元。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对方却以“抵押权未设立”为由拒绝履行。

关键细节

  1. 抵押物状态:房产价值约1200万元,但存在“房地权属不一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主体不符),导致登记受阻;

  2. 过错争议:C公司隐瞒权属瑕疵,而A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按行业规范审查抵押物状态(当地房管局早已函告金融机构需核查“房地一致性”);

  3. 合同约定:《抵押担保合同》明确“如因抵押人原因未办登记,需赔偿债权人损失”。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1. B公司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800万元;

  2. C公司以抵押房产价值为限,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1. 抵押合同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C公司负有办理登记的义务(《民法典》第215条);

  2. 违约责任的认定:C公司隐瞒抵押物权属瑕疵,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77条);

  3. 赔偿范围的限定

  • 损失范围 = 抵押权有效设立时可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即B公司未清偿部分);

  • 赔偿上限 = 抵押物实现时的价值(房产拍卖款);

  • 过错相抵原则:A公司未审慎核查抵押物状态,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故减轻C公司50%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91条)。


  • 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抵押合同风险要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民法典》担保制度的重大变革——抵押合同效力与抵押权设立分离,债权人可转向违约救济,但需警惕以下风险:

    1. 抵押合同效力独立,但登记仍是抵押权设立前提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15条明确,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 风险提示:债权人常误以为“签合同=有担保”,实则未登记则无优先受偿权。

    • 解决方案

      • 合同中增设“抵押人承诺条款”,如:“抵押人确保权属无瑕疵,否则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放款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律师尽调核查抵押物状态。

    2. 违约赔偿责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非无限连带

    • 法律依据:违约赔偿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民法典》第584条),抵押人责任不超出抵押物价值范围。

    • 俞强律师实务经验:在代理类似案件时,我们通过评估抵押物现值、锁定处置价款,将抽象债权转化为可执行财产。例如,某案中通过预查封抵押房产,迫使抵押人主动和解。

    3. 债权人过错将直接减损赔偿额度

    • 典型案例: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案)中,因银行明知抵押物存在权属缺陷仍放贷,法院将其获赔比例降至50%

    • 风控建议

      • 金融机构:建立“抵押登记前置”流程,拒绝“先放款后登记”操作;

      • 企业/个人债权人:委托律师审查抵押物档案,重点核查“房地一致性”“查封记录”等。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抵押担保涉及权属审查、登记程序、违约责任等多重法律技术,细微疏漏可能导致担保落空。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专业领域:合同与担保纠纷、金融证券争议、公司商事诉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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