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企业自行清算的案件中,我遇到了一个数额为220660元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别的律所同行已经介入案件,对方提出用一台别克商务车以顶账还款方式解决纠纷,但是我方没有同意。
我们介入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综合分析
首先,本纠纷通过诉讼解决阻碍很大。
我方公司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运费由我方公司承担,但目前双方均声称运费已经由其承担,且均无充足证明表明支付运费,故在诉讼中,胜诉数额极有可能需要扣除运费。
本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存在管辖权方面阻碍,一旦到对方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和执行,将产生交通、食宿费等很大一笔费用。即使胜诉,对方公司称其执行能力有限,前期的D律师已经沟通数月,曾有一段时间对方公司无论如何也不同意和解,就让我方公司起诉,声称其无任何执行能力。故即使本案全额胜诉,在执行时依然阻碍很大。也存在异地执行难的问题,同时执行费用更高。另外,准备顶账的车辆是自然人名下,不是公司名下。这也是将来执行的难度。
其次,本纠纷通过和解解决,我方公司损失不大。
经过数月协商,对方公司最终意见为以一辆别克GL8顶账。于是我和D律师沟通后,建议他继续加大沟通力度。告知经过初步评估,那台车已经快速贬值,希望对方在现金补偿数额上再另加5万元。
我们两位律师虽然不是很懂车辆价值方面的知识,但都清楚这种和解方式和方案将有助于我方公司迅速回款,能给股东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企业自行清算进程加快,避免把二十来个股东陷入诉累,清算案件久拖不决。于是我在清算组领导人会议上主张以和解方式结案,提请大家斟酌利弊,作出决断。
不放弃最后希望 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接手后,我积极帮助联系车辆顶账的相关事宜。准备车辆过户那天,D律师开庭,我参与处理。但是,因为车辆初步评估后的价格与零售价格有较大差距,二手车收购方又极力压低价格,最终没有成交。我和清算组组长以及部分领导决定走诉讼程序。眼看案件陷入僵局。在走出交易大厅后,我再一次请求对方人员和他们企业法人代表通话,问一问能否和我进行一次最后的沟通。电话接通后,对方老总诉了很多的苦,也表示了无奈。我真诚地把双方情况做了分析,尤其站在对方角度帮助分析了调解结案的好处,不能因为最后关头的一点固执己见导致和解失败,我要求对方再增加现金还款数额以促成和解。最后对方老总终于被我感动,说是看在律师面子上,将现金还款额提到5.5万元。因为二手车商家临时改变原来谈好的8.5万元的价格,经请示清算组组长,为保证股东利益,临时决定将该车临时过户到了我的名下,过户后再慢慢联系买主。过户后,我又在同事的帮助下积极联系买主,将车卖了9万元。又多卖了5000元。最终使回款总额比预计增加了1万元。在去除我方债权中应该承担的运费后,回款率达到了实际债权的百分之七十。最大化地保证了企业和股东的利益,前后只用了一周的时间,又达到了最佳效率,可以说是一个不错的结果。
在这个案件中,我在最后关头,和我方清算组领导成员真诚沟通,努力达成共识,获得了一致意见。又积极调动对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联系对方公司法人代表,做最后的沟通努力,以真诚打动人心,获得了最佳沟通效果。对方工作人员说了一句话:‘你们律师一句话,我们企业就多付出了5000元。’我想,这也算是一种认同吧。
不放弃最后的希望,真诚沟通,才能最终促成调解结案。
评析:
在本案中,律师在与对方企业家电话沟通的过程中,没有太多时间和机会供以后的进一步沟通,所以只能及时促成和解是上策。律师首先采用了“情义融化法”(有时还叫“唤起旧情法”或者“亲情融化调解法”)针对他们长年合作的情况,属于具有感情基础的纠纷当事人,引导当事人企业家从情感的相互沟通和互相理解出发,使他们回忆从前相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历的情与景,使其重温过去的美好时光,再现同舟共济、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历程,体会到他们从前的深厚感情,从而产生心灵触动,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在有了情感的沟通和回忆的基础上,律师直接采用“直接陈述法”,在掌握案件主要事实后,直截了当地说明调解意见的方式,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
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不同认识,根据有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围绕双方多年合作的感情基础,从尽快解决双方的问题角度出发,直接而明确地阐明律师对纠纷的调解意见,争取获得对方的认同,终于促成调解。不放弃最后的希望,真诚沟通,才能最终促成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