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小编为各位读者分享了服务期的期限,今天小编继续为各位分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
一,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及服务期协议中依法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不能任意约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服务期尚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服务期已经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可以直接按培训费用总额来约定,如果员工发生实际违约的,再根据违约时间和服务期已履行的时间来确定员工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比如,A企业花了5万元将员工王某派到国外培训,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但王某工作到第3年结束的时候提出辞职,王某已履行的3年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3万元扣除掉,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2万元。
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培训或服务期协议,或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了吗?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和已履行的服务期的情况,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下面小编就以一个案例说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继续履约吗?
孙某是某高校教师。2004 年10月19日,孙某为提高自身素质,向学校提出报考外地院校 2005 年的博士研究生,并表示毕业后愿返校工作。2005年4月9日,孙某与高校签订协议书约定:高校同意孙某录取为外地某大学定向研究生,孙某在外地学习期间享受高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学院规定的津贴,孙某毕业后必须返回高校工作,服务期为5年。孙某后进入外地某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并于2008年6月取得了博士学位。毕业在即,孙某向原高校提出了辞职申请,高校以孙某尚未履行5年服务期为由拒不同意。孙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高校同意办理辞职手续和移交人事档案。
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高校为孙某办理辞职手续,并将孙某的人事档案移交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同时,裁决孙某向高校支付在外地学习期间的培训费、工资、福利待遇、津贴及差旅费,共计 8.95 万元。高校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孙某继续在高校任教。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高校要求孙某继续任教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发生实际违约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一般的合同法法理和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违反服务期违约责任的承担上,法律还是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只需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另外,即便企业与员工对违约责任未作出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企业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员工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你知道服务期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吗?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今天的内容小编就分享到这里,关注小编(微信公众号:人事管理小助手),每天为您分享不一样的劳动小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