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事实:
雷XX,女,24岁,因“剖宫产术后3年,停经38周,血糖异常3+月”,2018年7月25日入住某市ZXJH医院待产。入院诊断:瘢痕子宫;妊娠期糖尿病(AI级);孕2产1宫内妊娠38周LOA单活胎。7月26日 10:41剖宫产娩出一男婴,阿氏评分9-10分。
雷XX之子于2018年7月26日11:50因“生后气促,呻吟35分钟”入住ZXJH医院新生儿科。诊断为:气促、呻吟查因: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肺炎?;糖尿病母亲之子。17:20转HDHZ医院。转院后经救治无效,于7月28日18:02死亡。
鉴定情况:
死因鉴定意见:雷XX之子属活产的足月儿,符合因患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肺炎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ZXJH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妊娠期糖尿病及择期剖宫产患者,在分娩前未实施促胎肺成熟处理;对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未应用PS替代疗法等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雷XX之子因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有一定的相关性。考虑到雷XX之子属于足月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临床表现与早产儿相比,症状可能更重,且易并发新生儿持续性肺动脉高压,PS使用效果不及早产儿;其同时患有的新生儿肺炎病情严重、诊疗难度大等综合因素,亦与其死亡后果相关,ZXJH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1-40%。
HDHZ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诊断及应用PS治疗延迟等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雷XX之子因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有一定的相关性。综合考虑,HDHZ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20%。
法院判决:
法院酌定ZXJH医院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HDHZ医院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1.医疗费,28956.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3天为300元;3.护理费,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3天计算为360元;4.死亡赔偿金,48118元/年×20年=962360元。5.丧葬费,按照上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127600元/年计算6个月为638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7.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原告自认是本地人,酌定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不予支持;8.鉴定费,医疗损害鉴定费凭发票计算为34160元,死因鉴定费用凭发票计算为12240元,本项合计46400元。以上合计1153176.43元,由ZXJH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345952.9元,由HDHZ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1729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