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对教师的他律。这种他律,从外在约束力方面来看,似乎仅仅表现为社会或集体对教师个体的“防范”,理性对欲望的“束缚”。但从实际出发,辩证来看,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他律的完整表达形式,正是约束性和导向性的有机统一。因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既然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就必然在约束人们的行动时也引导人们的行动。也就是说,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他律的约束力,不单是告诉教师不能做什么,同时也是告诉教师应当做什么;不单是约束某一行为,同时也是鼓励某一行为。
教师自律,是教师主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参照,按照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依靠内在的自觉意识、心理需要,自愿地约束自己的意志、情感和行为。它是教师从业的基本保障。
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一种自我立法、自我约束。对教师个体而言,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一种外在于主体的、以客体方式存在的力量。它对教师只具有外在的约束力,还无法体现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和作用。只有教师自觉地、发自内心地按照外在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行动,将他律逐步转变为自律,才能实现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作用。实际上,没有教师的自律,一切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就都将成为虚设,而不能变成实际存在的教师道德行为和道德风尚。
人的道德发展的规律是从他律向自律发展的,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规律。它是在教师对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道德情感发生了变化,由内心涌动出来的对这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他律性的那份真挚敬仰。道德主体只有从内心深处敬仰这些道德规范,自身才会积极地对自己的行动进行意志约束。“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间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康德所赞叹和敬仰的这种内心道德法则,在教师,就是由他律转换为自律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教育是一项具有道德性的实践活动,它要关心人、帮助人、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强调教师必须是有道德智慧的人。教师道德智慧的发展是在教育工作职场中展开的,与学生的发展具有一致性。育人最有力的形式就是言传身教,而言传身教的最重要内容是自律。正如前苏联教育家乌申斯基所说:“教师的人格对年轻心灵的影响,是任何教科书、任何道德箴言、任何奖励和处罚都不能替代的一种教育力量。”
教师职业的本质特性就是影响人的心灵、启迪人的心智、提升人的道德人格境界。道德自律是对自我的道德立法,但这种自我立法不是限制自身的自由,而是主体对外在客观必然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认同、接受、遵循基础上生成的,并依此来对自己进行限制,使主体不再为欲望和冲动所主宰,而是自己主宰自己,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这实际是最高境界的自由。优秀教师的成功经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道德自律,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不断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修养、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从而建立起良好的教师道德。
创造性是主体性发展的最高形式,教师教学创造性的发展与发挥,充分体现教师道德自律的品质。富有创新性的教学需要教师具有对职业的兴趣,做到努力学习,主动、自觉且深入地研究教学,与时俱进,有社会责任感,掌握创新理论和方法,同时有将这一理论与方法应用于教学实践的主观意愿。(18.11.23《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