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上市公司+PE模式并购基金
一、“上市公司+PE”模式概述
二、“上市公司+PE”模式的特点
三、“上市公司+PE”模式演绎
(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模式
四、“上市公司+PE”模式的优势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的意义
1.消除并购前期风险
2.杠杆收购,不占用过多资金
3.提高并购效率
(二)对PE机构的意义
1.提高投资退出的安全性
2.降低募资难度
五、存在的问题
(一)模式本身面临失败的风险
(二)合规性受到质疑
第四节
大资管时代下有限合伙的机遇与挑战
一、大资管时代下有限合伙的运用
(一)资管计划+有限合伙
1.模式概述
2.“资管计划+有限合伙”模式的优点
(二)资管方投资普通合伙人
1.信托公司
2.商业银行
3.保险资金
4.券商
5.基金公司
二、契约制基金对有限合伙的挑战
(一)契约制基金的优势
1.投资者人数上限远远高于有限合伙,可极大降低募集成本和难度
2.无须工商注册,操作更为便利
3.决策效率高
4.税收优势
(二)契约制基金存在的问题
1.对管理人的监管不到位
2.对投资者的登记不完善
3.契约制基金在风险隔离上有劣势
4.上市障碍
(三)有限合伙何去何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