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大讲究:持“号”上岗是王道!
在如今这个“养生”如火如荼的时代,保健食品市场热闹得很,各路商家纷纷拿出看家本领,广告更是铺天盖地。你有没有发现,这些广告里其实藏着不少“门道”呢?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保健食品广告那些事儿,尤其是广告发布前的审核“通关”,这可是万万不能少的!
23年时,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旗下的广播台,受广告主杭州御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的名字叫“虫草养元液”。听起来是不是很养生?可问题就出在这广告上。浙江广电在其“健康早一点”栏目里播放这则广告,广告内容富有吸引力,可仔细一查,问题就来了。
原来,这则广告内容跟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里的内容不一样。换句话说,电台播放的广告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就直接播了。这可不行!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未经审查,绝对不能发布。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这一下,可就“闯祸”了。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手了,责令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且没收了广告费用和处以罚款。
这事儿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大跌眼镜”?但其实背后藏着不少法律知识。保健食品广告不是想播就播的,它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广告审查机关会仔细检查广告内容,看看有没有夸大宣传、有没有误导消费者、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只有通过了审核,获得了预留广告批准文号后,广告才能“持号上岗”。
对于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是个教训。广告发布前的审核并非走个过场,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要求。别为了图一时的方便,或者为了多挣点广告费,就忽视了这个重要的环节。一旦被查到,那可不仅仅是罚款这么简单,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提交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核,可不是一件小事,而是法律的“紧箍咒”。